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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災減災救災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和現代化水平,預防和減少自然災害的發生,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減少自然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生態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預防、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響應與處置、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

本條例所稱自然災害,是指洪澇幹旱災害,臺風、大風、冰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第三條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應當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救助相結合、正常減災與異常救災相統壹,努力實現災後救助向災前預防轉變、單壹災害應對向綜合減災轉變、減少災害損失向降低災害風險轉變,全面提高全社會抵禦自然災害的綜合能力。第四條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體制機制。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設立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和境外重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監督、考核本級成員單位和下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防汛抗旱、城市防洪、氣象災害防禦、抗震救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森林防火滅火等專項指揮機構。,在防災、減災和救災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相應災害的預防和應急反應及其他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適應防災減災救災需要的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將防災減災救災所需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保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市管理、氣象、應急管理、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自然災害防治部門,分別負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的防禦,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參與災害應急、救援、災後評估和恢復重建。

公安、消防、交通運輸、海事、衛生、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生態環境、無線電管理、民政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突發事件應對、應急救援、秩序維護、救災、恢復重建等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活動,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傳達預報、預警、轉移、避災等信息,收集和報告災情,組織村(居)民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防災減災救災知識、避險逃生技能、自救互救納入公共安全教學內容,每學年至少組織壹次緊急避險疏散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防災減災、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第九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全面參與正常減災、應急救援、過渡性安置、恢復重建,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防災減災救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當組織成員單位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負責自然災害防治的部門應當根據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規劃的要求,分別編制自然災害防治專項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調查,建立自然災害數據庫。根據普查結果,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風險評估,確定重點防治區域、重點防治時段和重大風險點,編制重大自然災害風險圖、綜合風險防治區劃圖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資源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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