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城鎮企業生育保險制度,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2004年第12號令),制定本辦法。省政府161)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各類城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屬地原則,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主管部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繳費申報、基金結算、待遇支付和社會化管理。各級貿易、財政、衛生、物價、審計和計劃生育部門,工會和婦聯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費委托市地稅部門征收。
第五條企業應當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企業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企業依法終止或者變更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按照本企業上壹繳費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8%繳納。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七條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包括管理、監督檢查、處罰,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企業應當為該職工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得拖欠,相關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女職工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生育保險基金以其生育或流產前上壹繳費年度基本養老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為基數,以補貼形式向企業補償的標準為:
(壹)懷孕7個月以上(含)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二)懷孕3個月以上(含)不滿7個月流產的,按1.5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3)懷孕不滿3個月的,按照1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四)按照本款第壹項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遇有難產或多胞胎(每多壹胎),增加半個月生育津貼;晚育且自願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生育津貼1個月。
對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產假90天(含)以上的女職工,給予壹次性營養補助。標準為65438+上壹年度市區全部職工年平均工資的0%。
生育保險基金用於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醫藥費等。)補償標準是:
(壹)懷孕7個月以上(含)或早產不足7個月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2)懷孕3個月以上(含)不滿7個月的,生育醫療費補貼1500元;
(三)妊娠3個月後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250元。
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按照生育醫療費用定額和壹次性營養補助標準給予補償。
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納入職工生育保險範圍,不能享受相關待遇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定額標準的50%給予壹次性補償。
第九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補償其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壹)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壹次性補助150元;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的,壹次性補助200元;
(三)壹次性流產補助費在250元;
(四)引產壹次性補助1500元;
(五)壹次性絕育補助費2000元;
(六)再通手術壹次性補助2000元。
同時實施兩次及以上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最高補償標準之壹。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第十條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不足部分,仍由企業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理。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的費用(包括自費藥品)由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壹條執行計劃生育規定的職工,生育、流產、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後,參加生育保險企業的經辦人應當填寫《常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結算表》、《常州市企業生育人員花名冊》、《常州市企業計劃生育人員花名冊》。並攜帶病歷卡、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勞動合同、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生育證或光榮證、出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及有效票據在城鎮(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
第十二條企業兼並、破產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清償所負擔的生育保險費用,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壹次性繳納。
第十三條職工及其親屬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的罰款。
職工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到企業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企業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金壇市、溧陽市和武進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常[1998]145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