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俗稱事故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中人身傷亡如何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
3.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如下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四、因傷致殘如何進行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重新評估申請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殘疾評估的程序壹般如下:
1,被評估人應攜帶有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名的殘疾評估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CT、x光、診斷報告;
3.向治療醫院借閱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鑒定被撫養人勞動能力時,還應攜帶鑒定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說明;
5.評估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已確認的並發癥的治療結束為依據。治療尚未結束,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
6.鑒定人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支付規定的鑒定費。
向法院提起訴訟:
除投訴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者公安機關不能認定責任的決定不服,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還應當提交上壹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
(2)公安機關作出的事故不是由任何壹方的違法行為造成的結論。
(三)公安機關調解時,雙方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後,對方不履行的,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
(4)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結論。
3.當事人還應當就其主張的賠償項目和金額提交以下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應當提交傷殘鑒定報告;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傷殘鑒定的,應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向人民法院提交傷殘鑒定的書面申請。根據傷殘評定等級,要求對方賠償傷殘人生活補助費。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提交醫院的證明,殘疾器具費憑醫院的證明按通用器具計算。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鑒定,簡稱“三費”鑒定。公安機關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對“三項費用”未作鑒定的,應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對“三項費用”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報告要求對方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
(4)醫療費用憑證是指治療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
(5)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住宿費用證明,包括其親屬參與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明、住宿費用折扣、誤工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