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對方當事人拒不執行的。
1本人或本人律師查詢、了解財產線索;
2.起草執行申請書,提交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同級法院);
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4.實施立案,錄入法院辦案系統,公開執行案件信息;
5.法官操作人民法院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銀行存款、網上銀行賬戶、有價證券、股權、房產、機動車、保險理財等)進行全面查控。);
6 .根據調查結果進行控制;
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的,直接轉入法院賬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結案。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足夠的銀行存款,法官將對網絡查到的其他財產信息和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分析,制定執行方案。
然後作出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單位協助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房產、機動車、有價證券、股權、公積金等財產,啟動財產處置措施。
被執行人是單位職工時,工資正常發放,但不能壹次性全部兌現。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留置撤回的方法。被執行人向被執行單位發出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單位勞動部門或財務部門辦理相關協助手續,每月為被執行人預留壹部分生活費(壹般超過低保),然後按月扣除。申請執行人應當每年撤回壹次,提出請求時可以提前撤回壹次。
但按照規定,這不是結案,只能按照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結案。只有所有案件執行完畢,才能結案。工資執法的戰線有時會很長,長達幾十年。
補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規定,終結執行程序是壹種結案方式,是指法院將執行程序暫時終結,直至找到財產後結案。
財產和車輛被查封,可以評估拍賣。
填寫《對外委托拍賣交接表》;房產價格確認:雙方協商-網上詢價-定向詢價-發起評估;抽簽拍賣:第壹次拍賣,如果沒有人出價,那麽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壹般會降價5%-20%),如果第二次拍賣沒人出價,就賣60天。賣(不降價)如果沒人出價,可以實物抵債。
7.付款的執行
款項從銀行扣到法院賬戶(對公)時,各級法院采取最高人民法院統壹適用的逐案賬戶,自上而下透明監管。在金額到達法院的目標賬戶之前,執行人不能批準付款。
審批流程如下:執行人員組織收款手續——在系統中提交執行主任審批——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審批——醫院財務發放(7-30天左右)。
8付款
支付程序如下:申請執行人帶上身份證和銀行卡,填寫執行回執+財務回執,手續辦完後逐級提交審批,然後就可以耐心等待了。
最好開通銀行短信,也可以留下電話號碼。付款後,店員會提醒妳自己查賬。
2.在被執行人名下找不到任何財產、車輛或銀行存款。
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
補充:黑名單的人會:
不能放貸;不能完成以下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營運車輛;旅遊,度假;孩子們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座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受人員招聘限制;不能參與投標項目。經三次傳喚拒不履行的法院將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補充:2020年9月15日,江西省彭澤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將被執行人沈傳喚至法院,對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強制措施。
申與申請人張原為合夥關系。2065438+2006年4月,雙方合夥開店,由張支付首付款。後來由於經營不善,雙方進行了結算。2019年9月,沈向張借款20000余元。經張多次催告,訴至法院。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沈始終以“疫情期間無錢償還”為借口逃避執行,執行法官多次尋找無果。9月15日上午,沈在老家被彭澤法院執行幹警攔下,將被傳喚到法院。執行法官告訴沈“法院善意執行理念”督促企業復工復產,但沈覺得看守所不能在疫情期間拘留自己,無動於衷。執行法官立即申請簽發拘留決定書,將沈送醫院進行核酸檢測和身體檢查,後送看守所,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15天。
拒絕履行、轉移、隱匿財產找不到人怎麽辦?
因拒絕執行判決或裁定而被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