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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開始我們的教師招聘沖刺吧。
今天要復習的內容是教育的法律責任
考點1:插補要素
所謂歸責,是指法律責任的歸屬。就是解決誰該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只有具備以下四個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素,才能被認定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損害事實
這是指行為人違反了教育管理、教學秩序和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這是教育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
2.有違法行為。
這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就不承擔法律責任。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意味著違法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的必然結果,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聯系。前者決定後者的發生,後者是前者的必然結果。
考點二:插補原則
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在確認和承擔法律責任時必須遵循的標準和準則。學校教育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多數情況下是侵權引起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此類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主要適用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公平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四大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以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責任範圍的重要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未盡到相關義務,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
推定是指根據已知的事實進行推斷和確定。過錯推定,又稱過錯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自己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推定被告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中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在造成損害時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當事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這壹規定是公平責任原則的重要法律基礎。此外,我國《民法通則》在多條中規定了公平責任,使得公平責任上升為壹項歸責原則。
4.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損害發生後,當事人應當無過失承擔的壹種法律責任形式,其目的是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考點三: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此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此時,教育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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