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替代品。而且,在現代社會,他們壹般都是替代品。但是,在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則其標的物是特定的;如果工作的成果是無形的,那就根本沒有事物的轉移。銷售合同必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合同中,如果涉及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如承包人提供全部材料),只是合同的從屬性義務;但這是買賣合同中最基本的義務。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絕對不存在,只有在承包人完成工作後才可能存在。3、在合同中,承包人應親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滿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可以自己生產標的物,也可以向他人購買,或者將生產工作完全交給第三人,當事人不在乎標的物的特定性。4.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僅要求出賣人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無權對出賣人進行檢查和監督;在合同中,定作方有權對承包方的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定作方也負有協助義務,定作方違反協助義務的後果嚴重,甚至可能導致承包方解除合同。5.合同的定作方可以在工作成果完成前隨時終止合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6、在合同中,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承包人有權保留工作成果;在買賣合同中,雙方都沒有這個權利。7.在工作成果完成之前,合同標的物的損壞或意外損失的風險只能由承包商承擔;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可以從合同成立時起轉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770條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本合同的標的物是定作方要求承包方完成的工作產品。這項工作的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的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的結果;它可以是壹件東西或其他財產。但必須是具體的,根據定作方的具體要求,只能由承辦人通過其特有的勞動技能來完成,以滿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定作方要求的標的物可以從市場上隨意購買的,定作方不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要求承包方完成。(壹)資格審查,訂立加工合同首先要註意了解對方履行合同的能力。特別是要清楚地了解承包方是否能完成委托項目,其設計能力、設備條件、技術實力、工藝水平以及完成了什麽樣的項目。即使都符合條件,從事業務多年,也要打聽清楚。註:壹方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該方營業執照是否過期,是否年檢,是否被吊銷等。,而不經過仔細審查就匆匆與其簽訂合同,很可能導致簽訂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或者壹旦發生糾紛難以追究當事人的責任。(2)標的物:加工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勞動成果,具有特定性。當事人訂立加工合同時,應當具體、準確地寫明農作物的名稱或項目,不得含糊不清(如加工原料為10噸玉米,不能寫成10噸玉米)。要註意加工的產品是否合法,審查加工的產品是否屬於法律禁止的產品,是否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後才能加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具體勞動成果:工作成果必須由承包人自己完成,不得由他人完成。特殊性:承包商只能用自己的設備、技術,更重要的是自己的工作來加工特定的材料。(3)原材料的供應和使用,1。訂立加工合同時,應當約定原材料的質量標準,承包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檢驗。承包方隱瞞原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原料,影響農作物質量的,定作方有權要求返工、修理、降價或者解除加工合同。2.訂立加工合同時,應當約定原材料的時間、數量、質量、交接地點和方式。承包人應及時檢驗原材料,如不符合要求,應通知定作人更換或補充。承包商不得擅自改變原材料,也不得擅自改變修理項目的部件。同時,還需要對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和超出定額的材料費用的承擔作出約定,以明確責任,避免加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原材料消耗定額:粗略估算成品需要多少原材料;(4)設定農作物的質量要求和/或技術標準,1。訂立加工合同時,對農作物質量的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不得簡單含糊。質量約定不明確的補救措施,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加工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2.質量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蓋章的樣品外,還應有描述樣品質量的書面材料。以免因樣品丟失或自然損壞或對樣品內在質量有異議而引起糾紛。(5)定作方提供技術資料和圖紙的方法,以及資料和圖紙的名稱、數量和編號,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成績驗收,1。工作期間,承包方應接受定作方的必要檢查,但定作方不得妨礙承包方的正常工作。雙方在檢驗過程中對農作物和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檢驗證書。2.定作方應當接受承包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包商應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相關質量證明。短時間內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雙方可以協商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除因定作方使用和保管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外,承包方應負責修理或退貨。(七)受理標準、方式和提出異議的期限。有標準的,按雙方約定的要求檢驗。雙方認為有必要協商檢驗的方式、方法和期限時,最好註明提出異議的期限,任何期限結束的時間點都必須註明。如果沒有規定,以後雙方都要打官司的話,期限很難確定。(8)留置條件:承包人應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書、有關說明、裝箱單、安裝圖紙、實驗室試驗單、檢驗證書等的名稱和數量。,加工合同的定作方的付款可視為留置權的條件。(9)接(送)作物的方式及費用負擔。發貨方式壹般是通過自提或發貨。運輸方式和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註意:合同不是買賣,不允許出現“貨到付款”、“貨到付款”等字樣。(10)保證金的時間、金額及適用保證金罰則的條件。加工合同壹般約定定金,金額為總價的20%,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壹般為“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單方解除合同”。為什麽要適用押金罰款?由於定作方有權隨意終止加工合同,壹旦中途終止加工合同,承辦人的損失就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補償。(11)支付余款及付款期限。壹般加工合同不能約定分期付款。無論是誰提供原料,在加工過程中都會轉化為定作物,定作物的所有權在加工完成時屬於定作方,承包方只享有留置權。壹旦交付,留置權就消滅了,分期付款對承包人非常不利。(十二)違約責任和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有約定的,應單獨註明違約適用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加工合同條例》對違約責任和違約金的支付規定了比例範圍;加工合同雙方應註意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比例。註意:不要出現“根據經濟合同法”這種違法無效的約定,也不要出現“根據合同法”這種沒有意義的,因為有壹個特殊的約定。(13)保密條款:承包方在訂立和履行加工合同過程中知悉定作方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如設計圖紙、技術資料、專利成果甚至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名稱、姓名、地址等。如果承辦人泄密或不當使用秘密,會給定作方的利益帶來損害。因此,定作方在簽訂加工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承攬方的保密內容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可以不限於加工合同的履行期限,並應當具體約定承攬方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責任。(14)其他約定事項,1。承包人在訂立加工合同時,應當合理預見“定作方依法隨時終止加工合同”和“中途變更合同要求”造成的損失和評估,並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設備組織加工。(1)定作人有按照加工合同提供材料、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和樣品的義務。相關資料有瑕疵的,定作人也應當及時更換、補充。定作方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督促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定作方仍不履行的,承包方有權終止加工合同。(2)加工合同的定作方應認真考慮自己提供給承包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但加工合同承包方對圖紙和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要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不得拖延推諉,由此造成的窩工、設備租賃、生產線閑置等相關損失由承包方承擔。3.承攬人在履行加工合同過程中,發現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圖紙和技術要求不符合加工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充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方未及時通知或定作方答復遲緩,可能導致加工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給對方造成損失。註:在加工合同中應明確,如發生上述問題,加工合同壹方應在幾天內通知另壹方,並以何種方式通知。只要守約方在加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通知義務,就可以規避相關法律風險。4.作為承建方,如果考慮到自己可能無法在加工合同期限內按時完成工作,必須與第三方合作才能按時交付工作成果,可以在簽訂加工合同時與定作方協商,約定主要工作可以由第三方完成,這對簽訂加工合同,保證加工合同的順利履行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另壹方面,如果承包方未經定作方同意將合同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定作方有權終止加工合同,這將給承包方帶來壹系列法律風險。加工合同是滿足特定需要的經濟活動。通過以上回答,購銷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加工合同的主體資格、主體違法、合同形式不合意還包括商業秘密、技術資料、留置條件、保密制度等問題,當事人應特別註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1條壹般包括標的物、數量、質量、報酬、締約方式、提供材料、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