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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運輸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壹、運輸合同糾紛中的註意事項

(1)咨詢

運輸合同發生爭議後,多數情況下,合同雙方會各退壹步,爭取友好協商調解,並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方法。

(2)調解

但是會有壹些糾紛,雙方長期協商也解決不了。可以找相關機構調解。如果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解決爭端的重要手段。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通過法院訴訟是解決爭議的最終途徑。運輸合同糾紛可以由壹方或雙方按照我國的訴訟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適用的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最後作出判決。

二、運輸合同糾紛的類型

(1)單據糾紛。

單證糾紛主要發生在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此類糾紛包括:因單據缺陷引起的糾紛;因承運人簽發單證錯誤而引起的糾紛;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因托運人未與收貨人達成協議,但要求出具特殊單證(反簽或預借提單)而產生的糾紛。

(二)貨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爭議。

這種糾紛壹般發生在運輸過程中。產生這種糾紛的原因很多,既可能是托運人自身的過錯,如包裝不良、標誌不清,也可能是承運人的過錯,如積載不當、操作不當、運輸工具選擇不當等。此外,還有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損耗,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分擔風險。

(三)遲延交付糾紛。

這是指因承運人在合同期後交貨而產生的爭議。產生糾紛的原因主要有:因攜帶物品發生交通事故;由於積載能力,貨物必須延期;因疏忽造成的過境滯留;因為某種原因繞道導致爭執。

(四)運雜費糾紛。

這是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故意或過失未能及時或全額支付運費,以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引起的糾紛。

(五)運輸工具損壞糾紛。

這是指由於托運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損壞而引起的糾紛。

三、運輸合同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在審判實踐中,雇傭關系與運輸合同關系有以下區別:

第壹,兩者的對象不同。雇傭活動是指在雇主授權或指示的範圍內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動活動。雇傭關系的客體關註的是員工的隱形勞動報酬,目的是提供勞動本身,重點是勞動者出賣勞動的行為。運輸合同關系的標的物是貨物或旅客,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以完成有形的工作量為重點,以提供通過勞動產生的工作成果為目的。在雇傭活動中,雇員提供勞務,而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提供運輸行為。承運人必須利用運輸工具完成運輸行為,否則運輸行為不能實現。

第二,他們獲得報酬的方式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報酬體現在工資上。由於勞資關系相對穩定、長期且具有壹定的連續性,員工獲得報酬的方式相對固定且具有周期性。通常,報酬是按工作時間計算的,通常是按周或按月計算。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報酬是運費,純粹按照物化勞動成果計算。通常是按車次和體積結算,大部分是壹次性付清。

第三,兩個主體的關系不同。在雇傭活動中,雇主有權監督雇員的勞動活動,雇員受雇主指令的約束。雙方是隸屬關系,表現為地位不對等。但在運輸合同中,托運人無權監督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托運人追求的結果是貨物能夠按期安全到達,承運人只需要按時、按地、安全地交付到目的地,就完成了合同義務。至於運輸方式和運輸路線,除非托運人有特殊要求,承運人有權自主選擇。可見,在運輸合同關系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或服從的關系。綜上所述,運輸合同發生爭議後,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解決爭議。

法律客觀性: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的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稱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壹、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壹)合同主體的特殊性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2.托運人:可以是貨主,也可以是貨主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貨物保管人;3.收貨人:雖不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運輸合同的受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交付貨物、支付運費、檢驗義務等。(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運輸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基本形式是運單或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的特殊性托運人享有單方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合法權利,但應當賠償因變更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四)運輸合同的不可否認性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占地位,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的、合理的運輸要求。(五)法律適用的特殊性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給予特殊保護。因此,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由專門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1)承運人和托運人都可以成為合格的原告和被告;(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壹運輸方式運輸,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將發生損失區段的承運人列為* * *共同被告;(3)如果托運人的過錯給多式聯運經營人造成損失,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了多式聯運單證,符合條件的被告仍應是托運人而不是受讓人;(4)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本案的第三人。三。關於實體審判的幾個問題(壹)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1。責任原則: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不以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為標準,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或滅失為標準,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因承運人證明造成損壞的,對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貨物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2.舉證責任:托運人應當對與承運人之間存在運輸合同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承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3.賠償金額的確定:(1)約定標準。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對賠償金額或者計算方法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金額;(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準:壹是允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進行確認;三是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認定標準。因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不同,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運輸方式的賠償限額和計算方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由於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四)承運人制定的有關賠償金額的格式條款被認為無效的,按照貨物到達交貨地或者應當交貨地的市場價格計算。(2)托運人違約責任為1。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或者有關單證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2、違反規定運輸危險貨物,應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3.商品包裝不當,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收貨人不明或者拒絕收貨的,由托運人承擔責任。(3)收貨人責任為1。未支付其應當支付的運費和其他運輸、倉儲費用的,應當支付費用並繳納滯納金;2、逾期交貨,應支付倉儲費;3.運輸工具、設備或者第三方的貨物在收貨過程中損壞或者滅失的,承運人或者第三方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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