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術語“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和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與自然人對稱的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組織。
參與任何法律關系,都要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了權利能力之外,還要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與任何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根據主流法學觀點,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壹般權力能力是全體公民普遍享有的,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特殊法律行為能力只有在某些法律事實出現的情況下才能享有。例如,參加選舉的權利必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基礎。
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始於法人的合法成立,止於法人的解散或撤銷。法人法律行為能力的內容和範圍與法人的設立目的直接相關,由相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行為能力是法律認可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類。壹種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第三類是無行為能力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是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表現,這與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壹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是完全責任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無責任人。但是,值得註意的是,不同法律對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年齡規定是不同的。
國際法上的主體是指有能力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並進行國際關系活動的實體。換言之,國際法主體是指在國際關系中具有法律行為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實體。這些實體中最重要、最重要的是國家(當然也包括國際組織和壹些民族解放運動)。這種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表現為:與其他國際法主體建立外交關系、締結條約、進行國際賠償等。,而這種享受必須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獨立的,即不需要其他主體的中介和授權。而具有這些典型特征的,最重要的就是國家。因此,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
(2)法律關系客體的類型
1.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物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壹,要得到法律的認可。第二,要被人類所認識和控制。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第四,必須獨立。至於什麽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應該由法律規定,但這幾種東西是不允許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1)人類公共物品或國家專屬物品。(2)文物或貴金屬。(3)軍事設施和武器。(4)對人類有害的東西。
2.人
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但要註意以下幾點:第壹,活人的(整個)身體在法律上不能視為“物”,不能成為財產權、債權、繼承權的客體。第二,權利人不得在自己的人身上從事違法或者不雅的活動,不得虐待自己的人身,不得修煉自己的個人和人格。第三,人身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非法強行對他人行使權利。
3.精神產品
精神產品是人們通過某種物體或大腦記錄並傳承下來的思維結果。精神產品屬於無形財富。中國法律界通常稱之為“智力成果”或“無形財產”。
4.行為結果
在許多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行為的結果。有兩種:壹種是物化結果;另壹種是去物質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