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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書需要居住證嗎?

壹、教資註冊是否需要居住證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戶籍所在地申請任教,考生不需要居住證;

2.在校學生在學校所在地申請任教,不需要居住證;

3.社會人士申請在非戶籍地任教需要居住證。

二、支教報名個人信息表中是否有居住證可按以下說明填寫:

1.在校申請教學資源的學生不需要居住證,可以選擇是否有居住證。

2.在戶籍地申請任教不需要居住證,有居住證或者沒有居住證都可以選擇無。

3.在非戶籍地申請登記的社會人員,需要有居住證才能申請教學經費,可以選擇是否有居住證,填寫居住證相關信息。非應屆畢業生在非戶籍所在地報考,居住證選項有。需要填寫居住證申領地,網上審核無法審核居住證。如果是社會考生在異地報考,必須提供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原件,居住證和暫住證都不能更換。如不能提供,面試現場審核不通過,本次報名失敗。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壹條居住證損毀、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換發時,應當交回原證件。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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