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唐律與中華法系
(壹)初唐立法有三個階段。
1.第壹階段是唐高祖李淵時期。這壹時期的立法是以隋朝的皇帝法為基礎的。因為這部法律頒布的那壹年是唐高祖的武德時期,所以被稱為武德法。
2.第二階段是唐太宗的李世民時期。這壹時期的立法以隋代開皇法和唐高祖唐代制定的武德法為基礎,制定了貞觀法,共12條,500條。這是唐代法律的主要基本法典,基本修改、定型、立法成就都很高。
3.第三階段是唐高宗李治時期,這壹時期制定的法律都是以貞觀之法為基礎,在文字上做了壹些改動,但都不是很大。由於這部法律頒布的年份是唐高宗的永輝年間,所以被稱為永輝法。唐高宗立法的主要成就是沒有制定永惠法,因為永惠法基本上是唐太宗貞觀法的翻版,變化不大。其立法成就主要在於《永惠法》頒布後,唐高宗的談判者以儒家思想為指導思想,按照儒家思想的要求,對這部法律進行了逐項評議。這個註解叫做亦舒,唐高宗對此非常滿意。永輝四年再版,這本《唐律》與亦舒合稱《永為律》。
《魏勇律書》自成書以來壹直完整地保存著。因為這部法律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從唐朝開始,宋、元、明、清都以這部法律為基礎制定了自己的法律。這個規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有重印。到了元代,不再叫“魏勇律書”而叫“唐律亦舒”,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最具代表性的法典,12條,502條。
(2)中國的法律制度
1.法系是現代法學家對世界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方法。將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歸為壹類,稱為法律制度。壹般認為世界上有五大法系。除了中華法系,還有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蘭法系(也稱阿拉伯法系)。每壹個法律體系再細分的話,又可以分為各種分支,比如英美法系,又可以分為英國法分支和美國法分支。
中華法系在中國封建社會以唐律為代表,與唐律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都稱為中華法系。中國法律體系除了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還包括歷史上日本、朝鮮、越南封建社會的法律。由於它們深受中國唐律的影響,具有與唐律相同的主要特征,所以都屬於中華法系的範疇。
2.中華法系的主要特征:禮法合壹,也可以稱之為禮法合壹。
李是唐律保護和打擊社會現象的唯壹標準。如果符合李,就保護,否則,就懲罰。這是唐律的主要特點,也是以唐律為代表的中華法系的特點。這壹特征的形成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的禮法結合,用刑是明智而審慎的。特別是漢武帝時期,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作為其壹切工作的指導思想,漢武帝消滅百家獨尊儒家,法律開始儒家化。從西漢到三國兩晉南北朝,歷經數百年,法律不斷儒家化。隋唐時期,儒家禮法融合在壹起,形成了中華法系的特色。
(3)中國封建社會的壹些主要內容。
1.“十惡”
“十惡”是封建社會法律確定要重點打擊的十種犯罪現象。其內容有:叛逆、叛逆、惡叛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十惡”源於北齊時期《北齊法》中的“十大罪狀”。
在打擊封建社會各種犯罪的過程中,統治階級註意到社會上的各種犯罪對封建政權的危害是不壹樣的,於是他們在各種犯罪中總結出10種犯罪,作為重罪嚴厲打擊,告誡人們不要同時犯。如果犯了這些罪,封建法律是不會留情的。這在北齊法律中概括為“十條重罪”。然後發展到隋唐時期的“十惡”。
“十惡”是在“十大罪狀”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與“十大罪狀”相比有兩點變化:
(1)“重罪十條”指謀反、大謀反、謀反、投降、惡謀反、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十惡”在“十重罪條”中合並了謀反和投降,並相應增加了第八條,名為“不和”,仍為十條,從而將“十重罪條”改為“十惡”。
(2)“十惡”中的前三條“謀反、造反、造反”,在“十大罪狀”中增加了“陰謀”二字,意為預謀、策劃。這三種罪都是以推翻政權和皇權為目的,直接危害封建政權,是政治罪。所以打擊這些犯罪的時間要提前,不能等犯罪分子行動了再去打擊,要在有預謀的策劃階段就嚴懲。這裏加了“謀”字,表示懲罰的時間要提前。
“十惡”違背了儒家倫理的核心內容和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任何嚴重違反三項基本原則的行為,基本都會被概括為“十惡”之壹。除了“喪盡天良”罪,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死罪中殺害三人、肢解人罪外,其余九罪均為三樞機。所以“十惡之罪”的出現是法律儒家化的產物。
犯了“十惡”的人也要實行壹個原則,叫做“凡是不是原罪的,壹律赦免”,意思是說,在封建社會,即使國家宣布大赦天下,犯了“十惡”的人也在不可赦免的範圍之內,不允許赦免。這是壹個嚴懲“十惡”的原則。“十惡”制度的出現,體現了封建社會法律應該打擊的對象,更能體現封建法律的階級性。
2.“六殺”
“六殺”是唐代的殺人罪,可以定性為殺人、因其殺人、打架殺人、誤殺、戲殺、誤殺六種形式。
在中國封建社會,現在還沒有關於該罪構成的理論,但在當時也註意到它也是殺人罪。因為主觀態度和客觀手段不同,性質可能會有所不同。區分不同性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更恰當地定罪量刑。唐律的“殺人”是預謀殺人;“所以,殺”不是事先有預謀的,而是在迫切需要殺的時候,有了殺的念頭;還有“誤殺”是因為各種原因放錯了殺人的目標;當然有區別。因此,唐律中“六殺”的出現具有進步意義。
3.“六件贓物”
“六盜”主要是指經濟犯罪。《唐律》將經濟犯罪定性為六種:壹是拿錢枉法,二是拿錢不枉法,三是監外執行,四是強盜,五是偷盜,六是受賄。
(1)拿錢枉法。收受錢財、枉法,就是官員收受財物、枉法為他人謀取不應謀取的利益;
(2)收錢不犯法。雖然我收受了他人的好處,但我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沒有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但前提是收受他人財物。“收錢枉法”和“不收錢枉法”都觸犯了法律,相對而言,收錢枉法的處罰更重;
(3)入獄,是指官員利用職權非法收受管轄範圍內的人或者下屬財物的行為;
(4)“搶劫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
(5)“盜竊”是指以隱蔽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強盜”和“小偷”對法定犯罪人的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6)“受賄”是指官員或沒有職權的人非法收受財物。
“收錢是不義”,“收錢不是不義”,“坐牢”,“受賄”。壹般來說,是指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和具有公職身份的人實施的犯罪。
區分“六盜”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定性,更好地量刑,特別是對於犯盜竊罪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務員,給予處罰。對於制止官員貪汙受賄有積極意義。
④保護辜
護辜是唐代在傷害罪中,由加害人決定是否承擔被害人死亡責任的壹項制度。
保護被害人的特點之壹是傷害犯罪的後果不立即顯現,要求加害方在壹定限度內對被害方的傷害變化負責。罪責限是根據受害人采取的客觀手段和受害人受到的傷害程度來確定的,以此來確定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期限。如果加害人傷害了受害者,只是用手和腳傷害了對方。此時,時限僅為10天;如果使用手腳以外的東西(不包括武器和刀劍),時限為20天;如果用水、火、刀、槍,人會受傷30天;無論什麽手段,都是毆打受害者,截肢。後果嚴重的,時限為50天。在此期間,如果被害人死亡,加害人將承擔殺人的法律責任;如果超過時限,造成被害人死亡,行為人只承擔傷害後果,不承擔殺人責任。在時效期間,犯罪人還可以采取積極措施進行補救,以減輕其犯罪後果。對犯罪人減刑也有積極意義。
(5)封建制度的五刑
在漢文帝和漢景帝改革刑罰制度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的法律進步和變遷,隋唐時期確立了封建五刑。按唐律由輕到重排列,分易、張、突、柳、蝶五級。
1.鞭打。漢文帝、漢景帝改革刑罰時,用鞭刑代替“切左趾”。在漢朝,人們被用板子打,但是在唐朝,他們被用鞭子代替。作為壹種新的刑罰,封建五刑的鞭笞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為10、20、30、40、50。就是懲罰有輕微犯罪行為的人,讓他們吸取教訓,改正錯誤。
2.鞭打。就是壹棍子打死。它分為五個等級。打人的部位是身體,屁股,後背。點擊量是60,70,80,90和100。這是明顯的體罰。
3.監禁。是壹種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懲罰。它是奴役性的、懲罰性的、報復性的、侮辱性的,但它不是改造。而封建社會的刑期不長,1年,1.5年,2年,2.5年,3年,刑期相對較短。
4.流放。是指放逐那些罪刑相對較重,但不必被判處死刑的人,讓其從事勞動,從而限制人身自由。分三檔,按流放距離分為2000裏、2500裏、3000裏,幹了1年。在唐律中,勞役稱為居留。活了1年,就地安置百姓,不經朝廷大赦,不準離開流放地。唐朝也有役流,就是流放到3000裏,流放三年沒有朝廷大赦,不準妳離開流放地。勞役不是流放的等級,它是死刑的替代品。
5.死刑。有兩個等級,絞刑和斬首。這兩者是有區別的。絞刑可以保持罪犯的身體完整。而且執行力會更重。這兩種死刑在隋唐時期就有規定,封建社會早期各種殘酷剝奪生命的行刑方式在隋唐時期都被廢除。這體現了死刑的仁愛精神。
封建五刑制度是以給予人壹定的刑罰和限制人身自由為基礎的,比早期的刑罰更進步。
(6)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區分公私犯罪的原則:
所謂公罪,就是國家官員為國家做事,但事情沒有做好,給國家帶來損失,進而構成犯罪。壹般來說,公共犯罪屬於過失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惡意或者沒有惡意。所謂私罪,是指為了謀取個別家庭和小團體的利益而實施的犯罪。私了犯罪壹般是故意犯罪,主觀動機惡劣。相對來說,這類犯罪的處罰更重。區分公罪與私罪的目的主要是在量刑方面。應當減輕公共犯罪,加重私人犯罪。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各級官員為國家服務的積極性。
2.自首減輕處罰原則:
唐律中明確規定,凡犯罪後自首而不被國家或他人發現的,稱為自首。如果妳被國家發現了,被別人告發了,然後自首,那就不是自首了。這種行為只能叫改過自新,但是可以減輕處罰,而自首可以免除處罰,量刑程度不同。
如果被確認為自首,其處罰稱為“原罪”,即自首後不會追究其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所以自首法從寬處理的要求很高。但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原罪”原則鉆空子,唐律有非常嚴格的規定:
(1)雖然自首可以是原罪,但如果犯罪分子實施經濟犯罪,在經濟上獲得的贓款贓物必須全額返還;
(2)完全不投案的,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投降不是真的,就是避重就輕;不自首是壹種不徹底交代的行為;
(3)有些行為是不能自首的,自首也會受到重罰。如謀反;有些後果是不可逆的,比如傷害或損害國家的文件和公章。
這些規定表明,唐朝的法律既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後自首,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逃避法律的懲罰。
3.類比的原則:
(1)唐律將類推限制在壹定範圍內,只有在出現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時才允許類推;
(2)類比有兩種,即歸罪與非歸罪。定罪是追究或加重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定罪是免除或減輕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直接處理罪刑法定行為的,應當分別適用不同的類推原則。定罪以舉重若輕為原則,定罪以舉重若輕為原則。“唐律?《名例法》規定:“無判罪之規者,應有罪者,舉重以明,輕之;該有罪的,有輕有重。"
社會上的現象比較復雜,唐律不可能涵蓋各種犯罪,當然也沒有必要。用“舉重若輕,輕重從輕”的原則類比,唐律能夠找到合法處理社會各種犯罪現象的依據,說明唐律在邏輯上是非常嚴密的,體現了立法技術的高明。
4.對外人犯罪的懲罰原則:
外國人就是外國人。由於唐代社會相對穩定,文化繁榮,經濟發達,周邊乃至更遠的國家紛紛來華進行文化交流、外貿交易、旅遊等活動。如果這些外國人長期在中國生活,必然會引發壹些糾紛和矛盾。如有侵權,將嚴重構成犯罪。這類涉外案件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
(1)唐律,壹個僑民,同屬壹個國家,叫“同類自犯罪”。對於這樣的罪行,唐律規定的處罰原則是“各依其俗”,處罰的權力在中國政府,只根據自己的法律和習俗,相當於“個人主義”;
(2)原告和被告是不屬於同壹個國家的外國人,稱為“異種罪犯”。他們之間的爭端發生在中國境內。為了維護公平,必須按照中國的法律辦事,相當於“屬地主義”。
1300多年前產生的唐律,能夠以“個人主義”和“屬地主義”的原則區分涉外案件,並靈活組合。這說明在1300多年前,我們的祖先就能夠在實事求是地尊重他國習俗和法律制度的同時,維護國家的司法主權,並靈活運用。這是壹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這也說明了唐律的高明和立法技術的成熟。因此,唐律不僅在中國法律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律史上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唐律被認為是世界歷史上最著名的法典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