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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國人大將通過哪些法律?

——修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進壹步規範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修訂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適應了新形勢下全國人大工作的需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多年探索的壹些成熟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同時,註重與相關法律的銜接,補充了壹些原有規定,對於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進壹步規範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將發揮重要作用。

——修訂《郵政法》,進壹步提高郵政服務水平。修訂後的《郵政法》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的承擔者、業務範圍、服務和資費規定,強化了郵政普遍服務的支撐保障機制,強化了郵政和快遞服務的監管,完善了通信安全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對於進壹步提升郵政普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滿足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壹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機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立足於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堅持方便群眾,充分發揮調解仲裁的作用,明確規定了調解仲裁的方式和程序,為及時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於鞏固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統計法,更好地發揮統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作用。修訂後的統計法在總結統計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從防止非法幹預、強化統計責任、加大懲處力度等方面進壹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可靠,更好地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制定人民武裝警察法,為武裝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保障。人民武裝警察法在總結武警部隊執行安保任務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武警部隊的領導指揮體制、職責範圍和保障措施,為武警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保任務,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定駐外外交人員法,確保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駐外外交人員法》在總結中國駐外外交人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與相關國際公約相銜接,從法律上明確了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外交職級和職務制度,規範了駐外外交人員的管理制度。這對建設壹支高素質的外交隊伍,確保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貫徹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將發揮重要作用。

——制定海島保護法,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海島資源。《海島保護法》明確了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規範了海島工作的管理制度,建立了海島保護規劃、生態保護、開發利用和監督檢查制度,對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生態系統,合理開發利用海島自然資源,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將發揮重要作用。

——修訂《可再生能源法》,促進能源結構調整。修訂後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確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原則和主要內容,完善了規劃、審批和備案制度,進壹步明確了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建立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收購電費補償機制,設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並要求電網企業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這有利於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快速發展,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加強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

——制定國防動員法,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國防動員法明確規定了國防動員組織的領導體制、體現國防要求的經濟建設、預備役人員的儲備和征召、戰略物資的儲備和調用、國防勤務以及實施國防動員的特別措施,對於依法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增強國防潛力、增強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審議通過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秦恒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行使管轄權的決定,為“壹國兩制”的實施、澳門教育事業的發展和人才培養提供全力支持。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MSAR)對秦恒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行使管轄權的決定,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範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和使用期限,為MSAR依照澳門法律管理秦恒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提供了法律依據。 並將在支持教育事業發展、培養人才、推動澳門更好更快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對推動“壹國兩制”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為了規範公共權力的行使,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NPC代表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對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為了加強行政監察,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對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為加強新形勢下的保密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審議了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為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運輸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國家能源供應安全,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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