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9710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跨境
“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通過跨境物流直接向境外企業出口貨物,海關監管代碼為“9710”。選擇這種出口方式的企業需要在申報前上傳交易電子信息,在網上訂單中填寫收貨人姓名等關鍵信息,並上傳企業提供物流服務的物流電子信息。在交易平臺完成網上支付訂單後,可以選擇上傳其收款信息。企業應通過“國際貿易單壹窗口標準版”或“互聯網加海關”的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系統和貨物申報系統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和傳輸電子信息。
二、9810跨境電商B2B出口海外倉
國內企業先通過跨境物流將商品出口到海外倉庫,再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從海外倉庫發貨給海外買家。海關監管代碼為“9810”。該監管方式適用於跨境電商從海外倉出口的貨物,包括亞馬遜FBA、第三方海外倉、自建海外倉。但海外倉備貨模式按新監管辦法申報出口的,貨物申報出口但未銷售的,暫不符合出口退稅條件,跨境電商在平臺零售後根據交易訂單確認銷售後申請退稅。而且因為這種模式還沒賣出去,國內公司要等到平臺賣出去才能收外匯。
三、9610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適用於國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以“清單核查、匯總申報”的模式辦理通關手續。海關監管代碼為“9610”。這種模式可以化整為零,靈活方便地滿足海外消費者的需求,具有環節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點。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應當將真實的業務相關電子數據和信息實時傳輸給海關,並開放實時物流跟蹤等信息的接口,加強海關風險防控的信息和數據支撐,配合海關進行有效管理。
四、1210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適用於進口時僅被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該模式重點為保稅、備貨、進口,海關監管代碼為“1210”。這種監管模式相當於國內企業將生產的貨物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倉庫,然後根據訂單發送給境外消費者,就可以申請出口退稅。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上實現跨境交易,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通過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貨物。
動詞 (verb的縮寫)1239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
我國保稅進口分為兩類:壹類是海關總署在2016號《關於增加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第75號發布前批準開展保稅進口試點的城市,另壹類是新政後開辦保稅進口業務的其他城市。適用於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杭州、寧波、青島、廣州、深圳、成都、蘇州、合肥、福州、鄭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南昌、武漢、長沙、南寧、海口、貴陽、昆明、Xi安、蘭州、廈門免檢通關。
1210和1239監管碼的應用場景不同。根據海關總署2014號公告第壹條解釋,“1210”監管模式僅用於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1210當時要求的區域必須是批準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城市的特殊監管區域。目前僅有天津、上海、杭州、寧波、福州、平潭、鄭州、廣州、深圳、重慶等10個城市獲批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但1239監管碼對城市沒有具體要求,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這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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