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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性:

第壹,什麽樣的遺囑是合法遺囑?

1.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遺囑行為能力,不能立遺囑。

3、遺囑的成立不能成為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表。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是本人簽名。

4.緊急情況下,可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還需要兩個以上的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是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所有權所作出的處分,並且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的死亡作為其生效的條件。

立遺囑人未實際死亡,但具備相關法定條件,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立遺囑人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短時間內再次出現,可以將相應的財產返還給立遺囑人;如果需要較長時間,如兩年以上,財產不能返還,受益人應當在其受益範圍內幫助遺囑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第二,如何立遺囑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八條口頭遺囑的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1140條關於立遺囑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規定,下列人員不能立遺囑: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壹百四十二條遺囑人按照先後順序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第114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如何判斷遺囑是否有效?

判斷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否有效,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壹)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關辦理。

(2)自擬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委托他人代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寫,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6)以下人士不能成為遺囑的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

(7)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8)立遺囑人可撤銷或更改其遺囑。

(九)有數份遺囑,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10)公證遺囑不得以書面、代寫、錄音或口頭遺囑等方式撤銷或變更。

(1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有效的遺囑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效力條件,如立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真實等。在處理事件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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