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法中的工資支付時間是什麽時候?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工資支付時間,具體支付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協議不能違反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的原則。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
第壹,工資要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他簽收。
二是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要發放工資憑證,嚴防用人單位制作假工資條、部分存折、部分現金,以此少交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拿經濟補償金。同時也能體現勞動報酬的透明度。以前是以工資條的形式。員工可以憑借工資條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有問題也可以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也可以作為證據。
第三,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超過30天的延遲構成拖欠。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對於實行計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工資。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
不合理違約不包括:
(1)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工會同意後,可以暫緩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
不合理克扣和拖欠工資的後果
1.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用人單位除了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薪金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薪金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無故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將承擔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責令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總和壹至五倍的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必要資金
1.勞動合同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3年等。沒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時間約定,只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沒有特殊情況。該期限的合同應持續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
2.工作內容。在這壹必要條款中,雙方可以就工作的數量和質量、工人的工作等達成壹致。當妳同意壹份工作時,妳可以就該工作的更廣泛的概念達成壹致,妳也可以簽署壹份短期工作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妳還可以就妳可以改變工作條款的條件達成壹致。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在這方面,可以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各項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措施和制度、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工作的必要條件等條款。
4.勞動報酬。這個必要條款可以規定標準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補貼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本條款應規定發包人制定的規章制度,並可以打印內部規章制度的形式簡要規定,作為合同的附件。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壹必備條款壹般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為這類合同沒有終止期限。然而,也可以商定其他類型的合同。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壹般來說,違約責任有兩種形式。第壹種是壹方違約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方式,即賠償損失;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在使用違約金時,應註意根據員工的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數額,避免出現明顯不公平的情況。違約是指不是壹般違約,而是嚴重違約,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比如員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時間和工資報酬等相關信息。工資支付的具體時間法律上沒有規定,由雙方協商決定,不能故意拖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