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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可以向別人借錢嗎?

都說欠錢不還。

天地之理——正當的

而是借錢給別人賭博

我能拿回這筆錢嗎?

01

基本事實

2021 1 14、張某在賭場賭博,自己的賭資輸光後,向程借錢,程分六次借給張某5000元,共計30000元,供其繼續賭博。這筆錢是用現金支付的。

次日,張某向程某出具借條,寫明借款金額為45000元,月利率為2分,並約定“每月全額支付利息,否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

經多次催告,借款仍未歸還,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返還原告程某借款3萬元及利息。

本案審理中有兩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原告程某事先知道被告張某借款用於賭博,但仍提供借款,屬於違反《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合同。程某上訴的約定利息依法不予支持,但根據《民法》第157條規定,張某仍應返還程某的借款本金,並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支付。

第二種觀點認為,《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本案中,程某為賺取高額利息,分6次將3萬元借給正在賭博的張某用於賭博。主觀上存在利用借款人的賭博行為謀取非法利益的惡意,客觀上為張某參與賭博提供了條件,促進了賭博行為的發生。因此,本案涉及的3萬元應當認定為賭資。賭博是中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對於程在賭博現場向他人提供賭資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02

裁判結果

本案判決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即判決駁回程的訴訟請求。

同時,由於本案涉及民事和行政問題的交叉,原審法院已將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雙方賭博違法行為。

03

評論和分析

本案之所以有爭議,是因為法律認識的偏差和具體規則的缺失。《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同時,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應當返還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折價或者賠償損失。按照這種觀點,如果貸款人事先知道他人貸款用於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則借款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借款人應歸還貸款本金。

我們認為,上述認識有失偏頗。從法律上講,基於不法原因給付理論,如果給付的目的是使受款人因收受款項而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或者善良風俗,受款人有返還的義務,對這種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給付人不得要求返還,從而實現對不法原因給付實施者的懲罰。可見,借錢給他人進行賭博的法律後果,應當根據出借人是否應當對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來認定。出借人參與賭博,不支持其歸還請求。

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1

如果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借錢用於賭博,但出借人沒有參與賭博的發生和進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借款合同無效,借款中約定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此時,由於出借行為與非法賭博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出借人對賭博行為的發生無明顯責任,故返還本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這也是實踐中人民法院判決借款合同無效,借款人返還本金的主要情形。

2

在賭博現場借錢給正在賭博的人,壹般應認定為參與賭博(提供賭資)的行為,屬於參與實施賭博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民法》第八條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其行為本身違法,其“歸還借款”的請求缺乏合法的訴訟請求依據,故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與事先明知他人賭博而放款,但未參與賭博相比,當場為他人賭博提供資金,壹般可以認定為參與賭博行為。放款人提供給賭客的時候資金已經是賭資了。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賭資應該沒收。即使按無效合同處理,也要註意,對於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民法典》第157條在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返還原物、折價賠償或者賠償損失”的基礎上,增加了壹條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那麽對於實際參與賭博並提供賭資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另有規定的,應當依法收繳賭資,而不是判決返還。從裁判的價值取向來看,如果對類似本案的當場向他人提供賭資的行為給予司法保護,也會縱容賭博陋習,與司法的價值功能相違背。

雖然在賭博現場借錢給賭客,但借貸行為是被動的、脅迫的,且他們沒有參與賭博行為,不能認定為主動、自願出借資金供他人賭博,出借的錢仍應受民法保護。但無論是否被脅迫,都由出借人承擔舉證責任。

出借人雖不當場出借款項,但具有明顯的惡意促成賭博,其出借行為對賭博違法行為的發生具有相當大的作用。也可以認為其出借行為屬於間接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為,其要求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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