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借據”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建立權利義務關系時,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IOU”,也叫“欠條”,是比較正式的稱呼。“借條”最常見的用途是,在借入現金時,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在交付貸款時出具“借條”,交給出借人,以確認借款事實;借物品時,有時出借人會要求對方打“借條”。借據是證明借款合同關系債務的必要證據,是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壹份借款事實的依據。“借”字既反映了出借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也反映了出借人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如果借款人不守誠信,不履行還款義務,出借人可以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借款人歸還借款。這時,“借據”就成了借貸糾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只要“借條”能證明雙方都有借款的事實,法院就會支持出借人的訴訟請求。2.“借據”又稱“欠條”,通常是債務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欠”字和“借”字區別很大。“欠”字體現的是壹種“態”,說明債權關系是因為借款而形成的,而借據不能說明債權關系的真實原因。借條和借條性質不同,借條是用來確認借款的法律事實的。借據是欠款的證明,是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具有催款性質。欠條持有人憑借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通過欠條本身更容易認定和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借貸事實。欠條持有人壹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對方壹般很難否認。但當欠條持有人持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借據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借據形成的事實。欠條的原因有很多,借錢可以是其中壹種。比如在其他合同中,如買賣合同、承包合同、運輸合同等。,只要債務人不及時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索要借條。寫“借條”的時候,要註意寫清楚“借條”發生的原因,也就是為什麽欠錢。因為,就欠款糾紛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條”不僅要證明欠款事實,還要證明欠款的合法性,並寫明理由,這也說明了欠款的合法性。非法欠款得不到法院支持。比如這種債權,只要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從另壹個角度看,“借據”實際上證明了債權人已經履行了基礎合同的義務,但債務人沒有及時履行基礎合同的付款義務。不僅可以在合同履行後的結算時寫“借條”,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工資寫“借條”。2006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工資糾紛往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也就是說要經過仲裁程序才能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程序會相對復雜繁瑣,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著工資爭議案件的增多,為了勞動者更好更快地討回工資,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其中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糾紛,按普通民事糾紛受理。這樣勞動者就可以以拖欠工資為由直接向法院起訴,程序大大簡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案情,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