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號(2022)遼02民段號。1004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本案當事人:原告楊、被告A公司。
兩個。案情簡介
2020年6月,某公司因購買電池需要資金周轉,向楊借款。楊於2020年2月2日提取165438+10月13、65438+10月18、65438+10月65438,並支付至公司或存入指定賬戶。
2020年6月3日65438+2020年2月3日,公司向楊某出具借條,內容為:公司以現金形式向楊某借款200萬元,月息2%。這筆錢用於公司買電池,2月1日還本息,2021日(每月利息不到30天還)。如果逾期,逾期利息按每月3%計算。雙方還同意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將在公司違約時發生。)楊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由違約方承擔。
同日,該公司為楊開具專用收據,收據上註明的金額為654.38+0.65萬元。公司對專用收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之所以出具專用收據,是因為公司新股東剛剛接手公司,股東王、楊多次向公司註入投資款。為了區分他們,按照實際註入的資金總額向他們開具了654.38+0.65萬元的收據。這筆錢是投資,不是楊主張的借款,公司也沒有收到楊借款的任何記錄。根據會計準則,這項投資不能記入其他應付賬款。
另外,現金支付25萬元為股東楊向公司註入的投資款,已納入專項回款654.38+65萬元,不屬於借款。
楊律師費654.38+0.8萬元追債官司。
三個。原告的上訴
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200萬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貸款利息(20265438年2月+0日至被告實際還款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的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其中20265438年2月+0日至20265438年8月+0日的利息為1。
3.判令被告承擔實現債權的律師費654.38+0.8萬元,以上三項暫為2334856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
四個。壹審判決
被告向原告借錢,因為他需要資金購買電池。原告通過從銀行取錢的方式借錢給被告,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條和收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系是民間借貸。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借款。現在不付款就是違約,妳要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辯稱,欠條是原告在與某集團的糾紛中所簽,聲稱是幫助被告代位求償前保全,但被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訴訟前或相關訴訟中存在保全。
被告主張收到的654.38+0.65萬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的股東出資,但收條上並未註明是股東出資,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為借款。至於原被告之間因公司股東出資而產生的糾紛,可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解決。雖然借條上寫明借款金額為200萬元,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35萬元差額的合理來源。根據法律規定,實際借款金額應為654.38+0.65萬元。
動詞(動詞的縮寫)被告的上訴
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不及物動詞的二審判決
我們認為,根據雙方的陳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否成立。
其次,上訴人主張,所謂欠條是被上訴人的情人徐某在上訴人與某集團的糾紛中,為幫助上訴人代位求償前進行保全,誘騙上訴人簽字的。雙方不存在借貸事實。上訴人表示未申請訴前保全,未對某集團提起訴訟。而且上訴人辯稱“徐某主張代位或保全需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建立法律關系,沒有該法律關系徐某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以及“上訴人出具借條時,雙方並未討論保全費、擔保費由誰支付”。因此,上訴人的主張既無證據支持,也不合理。
第三,壹審判決宣判後,上訴人向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出資額200萬元及利息。在本案起訴書中,上訴人主張認繳期已過,被上訴人未履行出資義務。上訴人表示其財務賬戶中沒有654.38元+65萬元的出資記錄。因此,上訴人主張涉案的654.38+0.65萬元是被上訴人認繳的出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壹審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償還涉案貸款本息654.38+0.65萬元,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上訴人是否應支付上訴人律師費654.38+0.8萬元,我們認為,上訴人在本案借款條款中確認上訴人違約時,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被上訴人因維護權益向違約方主張賠償的,由違約方承擔。被上訴人提交了2021年8月8日轉給遼寧青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費轉賬憑證654.38+0.8萬元及遼寧青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費發票。故壹審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律師費654.38+0.8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維持。
相關問答:貸款月息怎麽算?計算公式:貸款本金x月利率/30(天)*壹個月(當月天數)=貸款月利息。假設本金為100元,月利率為1%,計算如下:100 * 1%/30 * 30 = 1元。還款方式有兩種,等額本息和平均資本。等額本息就是每個還款期還的金額是壹樣的。在平均資本中,每個還款期的本金是相同的,但利息是不同的。利息的計算方法分為單利和復利。單利的計算公式為:本息之和=本金×(1+利率×期限)利息=本金×利率×期限。復利是單利的對稱性,即在壹定時間(如壹年)後,重新計算應計利息本金,並逐筆滾存。復利的計算公式為:本息之和=本金(1+利率)n,其中n表示定期利息=本金和利息-本金。目前我國仍普遍采用單利的計算方法。: 1.年利率和月息有什麽區別?月利率是指壹個月內的利息金額與存貸款本金的比值;年利率是指壹年內利息金額與存貸款本金的比值。壹般月息和年利率可以相互換算,月息=年利率/12。假設個人在銀行申請的貸款年利率為7.2%,換算成月利率為7.2/12*100%=0.6%。如果知道月利率、年利率和存貸款本金,就可以計算出存貸款利息。2.月利率是多少?月息超過3%的,屬於高利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1.5%的月息是多少?月利息=本金*月利率*期限。如果借20000元,每月利息= 20000 * 1.5% * 1 = 300元,壹個月的利息是300元,壹年的利息需要乘以12,就是3600元。4.月息0.3%是多少?月息0.3%相當於年利率0.3%*12=3.6%。借款654.38+0萬元,壹個月利息30元,壹年利息360元。年利率與月利率的關系:月利率=年利率/12,年利率=月利率*12。年利率壹般用%(百分比)表示,月利率壹般用‰(千分之壹)表示;日利率表示為本金的萬分之幾,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幾分錢。如果日利率為1%,即本金為1元,日利率為0.005438+0元。(1% =0.001元,10美分=0.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