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據和借據的識別及借貸關系的確立
1.欠條上的名字。如果原告持有借條,且借條所載出借人姓名為同音字但與原告姓名不同,則可以認定原告為實際出借人。
2.原告要求還款的訴訟請求僅以借條為依據且借條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3.多張借條與壹般條款如果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最後壹張借條含有“* * *”字樣,則可視為壹般條款。
4.被脅迫借條的債務人主張借條是因被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證明,故仍應承擔還款責任。
5.如果有人借用他人信用卡進行消費並承諾還款,就形成了借貸關系,要支付延遲還款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6.轉賬收據作為證據債權人只是基於轉賬收據主張是借款,要求還款。債務人主張不屬於借款但未能證明的,視為轉讓收據記載金額的借款成立。
第二,貸款責任主體的認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據。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出具借條時沒有寫明身份,法院可能會認定是其個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據和借款責任單位有關人員基於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無效,但不能免除單位向第三人歸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9.夫妻個人借款的認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所借外債數額明顯超過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認為該借款是夫妻雙方所為,可以認定為壹方個人債務。
10.貸款債權的繼承貸款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有權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三。根據貸款合同交付資金
11.從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之壹。借款人雖主張出借人從借款本金中拿出部分利息作為質押,但未能舉證,法院不予支持。
12.借款人出具的提前從本金中扣除部分貸款收入的現金收據,法院不予認可。
13、白條及付款交付巨額現金,僅憑白條難以認定已實際交付。
14.收付交付可以以借款人出具的巨額借款收據為依據,綜合認定已經履行了借貸義務。
四。貸款合同的利率和利息
15.復利的確定與復利協議不同的是,貸款到期後,雙方將未償還的本息累計後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16.逾期利息的計算如果借款時當事人未約定利息,可視為無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參照銀行同類逾期還款利率計算。
17.逾期利率的確定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4倍且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情況下,法院如何在判決書中確定合同期限內的利率和逾期利率?
18、逾期利息基數貸款到期後的逾期利息,可根據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以到期逾期本息總額為基數。
19.如果支付的利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法院可以不提前支付利息。
20.違約金的確定貸款期間未約定利息,但約定違約金計算方法的貸款合同,比照四倍利率的限制。
動詞 (verb的縮寫)貸款償還和債權轉讓
21.還款的舉證責任債務人承認借款並聲稱已經償還但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
22.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賬戶收到的新錢是為了通過自動存款機償還貸款,債權人不能舉證的,法院可以支持債務人的主張。
23.還款沖抵順序如果不清楚償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
24.還款條款的確定如果還款條款中記載的事項與借款合同不完全壹致,則很難確定借款合同中涉及的款項已經還清。
25.錄音證明,雖然還款債權人持有欠條,但法院仍然可以根據債務人提供的錄音資料認定債務已經清償。
26.債權轉讓通知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也具有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不及物動詞時效、管轄權和證據
27.如果出借人提起訴訟時訴訟時效超過兩年,其債權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28.錄音證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內容的錄音,可以作為確定訴訟時效中斷的依據。
29.暫住證及管轄可以根據暫住證上的暫住地址確定債務人的經常居住地,從而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
30.合同當事人對借款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發生管轄爭議的,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1、測謊的效力主債權數額有爭議時,依法測謊的結果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七、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32.企業間借貸的效力如果企業間借貸不屬於生產經營企業之間正常的借貸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33.企業以自有資金借貸,在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和國家政策要求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無效。
34.政府投資公司貸款地方政府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而設立的投資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可以視為有效。
35.無效企業貸款占用費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可按銀行存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36.無效企業貸款利息企業要求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後,資金占用損失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計算支付。
借款合同糾紛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無論是誰簽訂借款合同,都應該詳細了解合同內容,確保合同對自己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