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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貸款合同壹般有以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借款人應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用於非法用途。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

明確這壹條款,可以保護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權;對於出借人來說,可以監控資金流向,保證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限制貸款用途的理由:壹是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範的,借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沒有意識到這種非法用途,但壹旦貸款人知道了這種非法用途,就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取錢。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來源。如果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可能因操作不當而喪失還款能力。此外,貸款銀行的內部經營政策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所限制,政府規章和法令有時也有類似的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用途也可能是因為涉及第三方利益。例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的使用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對貸款的使用規定了以下限制:

(1)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權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投機業務;

(三)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外,不得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活動;

(4)借款人不得借借貸款獲取非法收入。

2.貸款的貨幣和金額

貸款的貨幣和數量是指借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和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外幣貸款的貸款價格構成存在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律師對此應該比較熟悉,但不屬於本指引的討論範圍。

3.貸款類型

根據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風險由貸款人承擔,本息由貸款人回收。

(2)委托貸款是指貸款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代表委托人發放、監督使用和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三)專項貸款,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經國務院批準,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

根據還款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靈活,期限短,流動性強,周轉快,需求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做法來看,主要有半年期和1年。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重要的業務之壹。

(2)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

根據貸款的安全性,可以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所謂信用貸款,就是借款人完全基於自己的信用,不需要提供抵押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擔保貸款是指以擔保合同從屬於借款合同的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是指《擔保法》規定的由第三方以擔保形式發放的貸款,承諾借款人在貸款不能償還時,按照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抵押貸款是指根據《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財產抵押而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指根據《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而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是指貸款人通過購買借款人未到期的商業票據而發放的貸款。

上述貸款的分類是交叉的,壹般借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類型。在貸款實踐中,直觀機械地劃分貸款類型意義不大,主要是通過這種差異來正確規範貸款行為。

4.貸款期限

指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應能力,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最長期限壹般不超過65,438+00年。超過65,438+00年的,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自貼現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貸款到期日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是否延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擔保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展期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還應出具書面同意證明。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長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獲批準的,貸款自到期日次日起劃入逾期貸款賬戶。

5.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準利率允許浮動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的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按借款合同簽訂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如遇利率調整,不分期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算的,每季度最後壹個月的20日為結算日;按月結息的,每月20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貸款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復利,貸款逾期後按罰息利率復利。

中長期貸款(期限大於1年)利率也可以定壹年。貸款(包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65,438+0年內應分期撥付的全部資金)按借款合同生效之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以後每65,438+0年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壹年的利率(第壹筆貸款分期撥付)。中長期貸款按季結算,每季度末的20日為結算日。貸款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復利,貸款逾期後,按罰息利率計復利。

票據貼現以貼現日確定的貼現率為基礎,貼現時收取利息。

信托貸款利率由委托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範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以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為準。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當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如果不能達到新的期限檔次,則在展期日按原檔次利率計算利息。

貸款利息的計算通常是“有始無終”,即支取日計算利息,還款日不計算利息。每年的基數天數固定為360天,從年利率開始計算日利率。計息天數以實際天數為準。

貸款還清後,利潤隨本金壹並還清。

6.擔保條款

對於擔保貸款,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提供擔保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附屬合同。為防止擔保落空,雙方可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從合同仍然有效。

7.撤退

(1)借款合同應約定借款人提款時應具備的前提條件。

並不是所有的貸款合同都是簽訂後立即執行的。有些貸款只有在合同規定的某些條件得到滿足後才能執行。即使在貸款執行後,每次提取貸款時,通常也需要滿足進壹步的條件。這些條件是撤軍的先決條件。前置條件的內容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壹般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涉及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前置條件;另壹個是每筆貸款的前提條件。

設定與借款合同項下所有義務相關的前置條件的目的,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相關文件證明與借款合同相關的所有法律事項已得到妥善安排,其所要求的擔保已得到落實之前,暫時停止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護貸款人的利益非常重要。這些先決條件通常包括:

①提供借款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文件,如公司章程;

(2)提供借款人借款所需的壹切文件,包括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等。;

③根據約定,借款人應在貸款人營業場所開立賬戶;

(4)提供律師意見;

⑤提供相關項目協議;

⑥完成約定的擔保程序和監督程序;經核實,貸款人確認擔保合同的訂立是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⑦提交提款通知和提款授權委托書;

(8)借款人在簽署借款合同時所作的聲明和保證在提款日仍是正確的,且無重大不利變化;

⑨借款人未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其他可能構成違約的事件。

合同中可以約定的上述提款前提條件並不是合同成立的條件,而是在合同已經成立的前提下,借款人提款時應當具備的條件。只要借款人符合約定的條件,貸款人就有義務放款。

(2)借款合同通常會約定借款人提款的具體期限,並約定借款人在提款前幾天通知貸款人。借款合同壹般不約定借款人的提款義務,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的提款選擇權。但如果借款人當時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貸款人承諾的壹筆貸款,以補償貸款人因承諾的貸款資金中止而造成的損失。

(3)貸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壹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締約時因違約而可合理預見的損失。

8.還款

借款合同壹般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有具體規定。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中長期貸款到期1月前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借款人應及時準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9.預付款

壹般在借款合同中對這壹條款都有壹些限制,規定比較詳細,主要是貸款人能夠保證其投資的預期回報。具體內容主要規定在以下幾個方面:

(1)自願提前還款壹般適用於雙方約定的提前還款,貸款人可根據情況要求借款人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

(2)強制提前還款壹般適用於因借款人違約或預期違約而受到的違約制裁;

(3)自願取消授信額度;

(4)因稅收、市場秩序混亂、成本增加等特定原因提前還款、取消線路。

10.陳述和保證

借款人對與貸款有關的事實的了解,包括其法律地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是貸款人評價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的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說明,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定。因此,通常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和保證義務,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簽約能力、交易授權、政府批準、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項目合同狀況、違約情況等方面作出陳述和保證。並且這些陳述和保證不僅要求在借款合同簽訂日作出,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作出。違反陳述和擔保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將進壹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強制執行相關擔保。

律師應了解評價借款人的企業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並能在合同條款中根據我國頒布的財務目標和衡量標準,為借款人做出具體的財務約定。

陳述和保證條款中任何不確定的條款都會引起雙方的爭議。在起草合同的過程中,雙方及其律師都會盡量用有利於自己壹方的條款來寫有關問題的表述。壹般情況下,條款的最終確定取決於貸款供求關系的緊張程度和談判者的談判水平。這也適用於合同中其他條款的設定和表達。

11.默認

借款合同中的違約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違反借款合同本身,如到期不償還本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和保證不正確;另壹種是所謂的預期違約,即從某種跡象來看,借款人已經喪失了履行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交叉違約。信用風險的形成是壹個從萌芽、積累到發生的漸進過程。還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的財務和商業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除了約定壹般違約條款和設定擔保外,貸款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借款合同項下違約,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壹般來說,債權人以當事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壹限制,有“先打後遭殃”的味道,即試圖在借款人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采取救濟措施,避免陷入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糕的境地。這種違約形式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並不違背合同法的相關法理和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寫入合同,以便貸款人及時全面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資不抵債。借款人經司法程序被宣告破產或資不抵債,或明顯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贈與財產或提出贈與財產建議的,視為違約事件。這是壹種令人擔憂的違約行為,因為當借款人喪失償債能力時,如果無法走出困境,必然會違反借款合同。

(3)借款人情況發生其他重大不利變化。由於違約條款是用來應對不可預見的情況,所以從貸款人的角度來看,不能窮盡。因此,從貸款人的角度來看,需要這樣壹個全面的保護條款來保護其利益。壹般在違約條款中規定,不管是什麽原因,不管是借款人自願還是非自願,也不管是法院的命令還是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的,都應視為違約。這壹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聲稱違約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從而免除其違約責任。鑒於上述原因,貸款人應爭取在借款合同中作出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有權單方面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①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的業務和財務事實;

②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原用途,挪用貸款或利用貸款從事違法或違規交易;

(三)利用與關聯方的虛假合同,向銀行貼現或質押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獲取貸款人的資金或信用;

(4)拒絕接受貸款人對貸款用途及相關業務和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5)發生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重大兼並、收購和重組;

⑥通過關聯交易故意規避債權。

12.協議管轄

經協商,雙方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約定本合同引起的訴訟的法院管轄。

13.合同的有效條件

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約定合同的生效條件。比如擔保文件的取得、擔保合同的簽訂、抵押登記的辦理、質押物的交付、公證書的出具等。

14.合同中出現的壹些術語,雙方同意的定義在附件中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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