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結構
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是交易主體之間根據金融互換的法律規範而產生的以權利義務形式存在的特定社會關系。掉期交易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掉期交易者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是掉期交易者之間進行掉期交易的準則。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的結構是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形式、內容和組織結構,也就是說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關系,這些子關系之間是什麽樣的結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在形式上由復數法律關系構成* * *;這些多重法律關系作為組成部分,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子部分。根據聯系方式的不同,這些子法律關系可以進壹步分為核心法律關系和保障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的核心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以下簡稱“核心法律關系”)是指金融互換本身固有的法律關系。以時間順序為標準,可分為三部分:初始委托交換所表現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初始法律關系”或“委托交換法律關系”;臨時確定與履行連續支付義務之間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臨時法律關系”或“連續支付法律關系”。期末本金交換所表現出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末法律關系”或“本金交換法律關系”。這三個子部分的法律關系結合在壹起,就成為核心法律關系。金融互換的雛形是平行貸款,由三個獨立的交易關系組成。經過平行貸款的演變和發展,產生了金融互換這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後來,經過進壹步演變,金融互換發展出多種類型。盡管如此,金融互換仍然保留了由交易關系的多個子部分組成的原始形式特征。
雖然核心法律關系在形式上是若幹個子法律關系的復合體,但在交易實踐中我們絕不能將其肢解為若幹獨立的法律關系,因為核心法律關系本質上是單壹的法律關系。這種幾個子法律關系的復雜,只是指它的外觀特征。本質上,其中的每壹個所謂的子法律關系都已經完全失去了原有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金融互換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子部分而存在。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壹旦被肢解成獨立的亞法律關系,就不再是金融互換交易,而會變質為其他類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關系中的三類子法律關系不能視為三個獨立的交易,它們只是核心法律關系在不同時間階段的具體表現,並不是真正獨立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我們不能對其進行分析,也不能單獨立法或進行判斷,否則將失去金融互換正常發展的條件和基礎。
維護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
就目前實踐中把保障性法律關系和核心法律關系結合起來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界定而言,作為組成部分的兩種亞法律關系也失去了原有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壹種全新的單壹法律關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在目前的實踐中,合同法中的制度資源被用來以單壹協議的形式將它們結合起來。也就是說,金融互換的法律關系,包括保障性法律關系和核心法律關系,是壹個單壹的合同關系,其中具體的互換交易和信用支持安排只是這個單壹合同的壹個子內容,違反任何壹個子內容都構成對整個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違反。因此,對於實踐中的這壹單項協議,不能將保障性法律關系和核心法律關系分開研究和判斷。實踐中,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強制疊加了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是人為的。它是由於現行金融互換法律制度供給不足,金融互換實踐與現行法律制度妥協的產物。這種人為的虛構和妥協可能得不到法律的完全支持,其法律後果相當不確定。其單壹的設計初衷總是面臨現有法律的負面評價,因此往往難以實現。
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以下簡稱“保障性法律關系”)是指保障金融互換自身交易順利實現的附屬法律關系,主要指信用支持安排的各種法律關系。目前,交易雙方達成的任何金融互換交易都包含信用支持安排,而這種信用支持安排所體現的特定社會關系就是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保障性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各種擔保法律關系。目前常用的擔保方式主要是根據紐約州法律制作的《紐約法下信用支持附件》和根據英國法律制作的《英國法下信用支持附件》。具體形式包括質押、抵押、交付保證金和交付其他各種合格的信用支持。在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中,信用支持的交付總是雙向的,即交易雙方總是向對方提供合格的信用支持,以保障對方權利的實現。
保障性法律關系不是金融互換的固有法律關系,而是壹種相對獨立於核心法律關系而依附於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從理論上講,只有核心法律關系才足以構成完整的金融互換交易,因此保障性法律關系並不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必然組成部分。但在目前的實踐中,由於金融互換存在很大的違約風險,為了保證核心法律關系的順利實現,幾乎所有的金融互換都附加了壹個保障法律關系,並且在法律安排上,將這個保障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人為疊加,規劃為壹個整合的法律關系。例如,金融衍生品交易國際慣例的制定者國際互換和衍生品協會(ISDA)從法律文件的設定上就將核心法律關系與保障性法律關系嚴格融合,各國紛紛效仿。2007年,中國發布的兩套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也堅持了壹體化原則。統壹性原則的重要特征在於對保障性法律關系的違反和對核心法律關系的違反,反之亦然。金融互換交易必須嚴格把握壹體化特征,否則可能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與基本法律關系的關系
(壹)基本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關系
基礎法律關系是基礎交易所作為金融互換交易基礎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如債券發行、借貸、股票交易、商品交易等法律關系。基礎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關系非常密切和統壹;前者是後者的基礎,後者是前者在特定意義上的延續,實現了前者特定的終極目標。可見,金融互換的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是相互統壹的,它們往往離不開經濟層面。
(二)基礎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差異及原因。
金融互換的法律關系和基礎法律關系是相互獨立的,原因如下:
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為它們在交易主體、權利義務內容和表現形式上是不同的。
基礎法律關系不壹定包含在金融互換法律關系主體的協議中。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相互交易時,壹般不探究對方基礎法律關系的存在、時間、類別和具體內容,而只關心與對方的互換交易能否滿足我方基礎法律關系的需要,基於我方基礎法律關系的實際需要選擇互換的交易對手;交易對手選定後,雙方只就互換的具體內容、信用支持等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可見,基本法律關系的各個方面並沒有被納入交換法律關系的協議中。
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分離,可以切斷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證金融互換法律關系不受基礎法律關系的瑕疵、撤銷或者無效的影響,同時保證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瑕疵、撤銷或者無效不影響基礎法律關系的正常成立和履行, 這有利於保證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穩定和順利實現,促進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金融互換法律關系和基礎法律關系是既統壹又獨立又相互區別的兩種法律關系。把握這壹點,對於金融互換交易的順利開展和正確適用法律解決金融互換糾紛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