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負責。

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負責。

法律分析: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兌、支付或者保證票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承兌、支付或者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壹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擔保、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壹方面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另壹方面為詐騙分子實施其他詐騙犯罪創造條件、提供幫助,造成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為了嚴厲打擊這類犯罪分子,這部法律有專門的條款進行打擊。本罪的客體是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和信用憑證。其中,信用證、票據如本票、匯票、支票存單等。在相關罪名中已有介紹,如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信用證詐騙罪,此處不再贅述。至於保函,又稱保證函,作為銀行最重要的信貸文件之壹,是指應申請人的要求,向第三方出具的書面保證文件,保證受益人將按照保函的規定履行壹定的義務,壹旦申請人不履行保函規定的義務,擔保人將代為履行義務。擔保人是銀行,即銀行出具的保函是銀行保函。保函是銀行的主要日常業務之壹,但也存在很大的金融風險。保函根據其不同的經濟功能和業務性質,通常分為信用擔保和融資擔保。前者主要包括:貸款擔保、支付擔保和預付款擔保。首先,由於申請人作為第壹付款人,在申請開立保函時壹般不需要繳納保證金,壹旦申請人破產、倒閉或以某種欺詐手段不履行義務,銀行在按照保函履行了償還約定債務等部分義務後,缺乏必要的手段收回賠償資金;銀行出具的保函不能作為申請人未能借助貨物履行義務的擔保,對用於抵押的貨物的處理往往受到這樣或那樣的限制;第三,當申請人違約不履行義務時,為了完全推卸責任,往往極力阻礙銀行接受合同,否認自己違約,容易造成銀行把人引向他們之間的貿易糾紛;因為保函的受益人總是要債,所以常常發現自己處於被動地位。尤其是融資保函,其索賠條款壹般是無條件的,擔保銀行無法抵禦受益人的不公平索賠,除了賠付別無選擇。因此,銀行在承辦保函業務時,必須認真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經營能力和狀況,避免為那些資信差、經營狀況差的客戶出具保函。發行時,要求申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質押,密切關註基礎交易即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經濟交易的執行情況,加強風險防範工作,不得不負責任或草率行事。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為了規避交往帶來的各種風險,壹方總是希望另壹方的經濟實力越強,信用狀況越好。因為這說明對方履約能力越強,商家的信譽就越大,承擔的風險就越小。所謂信用,包括壹個單位或個人的資金、財力,即經濟實力和信用。前者是指經濟單位或個人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公積金等財產和資產負債;後者主要指管理風格和績效。信譽好壞。壹是看其資產,即是否有相當客觀的資產,經濟狀況是否良好,履約能力如何。二是看是否信守合同,註重誠實信用。資信證明是反映單位或個人資金和信用狀況的書面文件。通過銀行進行信用調查,出具信用證明,是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之壹。在中國,壹般是委托給中國銀行。狹義上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其提供的資金和信用情況進行信用調查後的書面報告。但從廣義上講,票據、銀行存單、房契、地契等各種產權憑證,都可以表現為壹個單位或個人的資產,反映經濟實力和信用能力,從而成為持有人的信用憑證。此外,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的關於財產的委托書、協議、意向書等,也可以反映持有人的信用狀況,成為其信用憑證。這裏,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客體,如票據和信用證可以視為壹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客體,應當理解為本罪的信用憑證。銀行在出具資信證明時,應仔細審查其信用狀況,因此有必要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征信的主要內容和範圍應包括(1)企業的組織機構,包括經濟性質、創辦歷史、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職務;(二)資信狀況,包括資本和信用;(3)經營範圍主要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4)業務能力,包括年業務量、銷售渠道、貿易關系、經營措施和方法等。壹些沒有可靠信用能力的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利用銀行信用來標榜自己的經濟實力和信用地位,騙取他人信任,並在與其交易的經濟活動中借機騙取他人財物。因此,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明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審查其信用狀況,不得玩忽職守甚至濫用職權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證明,從而為不法分子詐騙、騙取財物打開方便之門。那些因為自己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人,自然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擔保、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所謂違規,既包括違反國務院及其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也包括違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規定。為加強對上述資信證明的管理,杜絕金融機構內部違規發放,國家有關金融法規對其發放條件和程序作出了嚴格明確的規定。比如銀行匯票,根據相關規定,只有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參與全國聯行交易的銀行機構簽發。在不能開具銀行匯票的銀行開戶的匯款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時,應將款項轉到附近可以開具銀行匯票的銀行辦理。申請銀行匯票時,匯款人應向開證行填寫“銀行匯票委托書”。委托書壹式三份:第壹份是存根;第二聯是付款憑證;三是收入憑證。凡以現金支付的匯票,應註銷第二聯。應詳細填寫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名稱或個人名稱;不確定的,應填寫匯款人指定的人員姓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贖回提取現金的,必須填寫贖回銀行名稱,並先在“匯款金額”欄填寫“現金”字樣,再填寫匯款金額;確定不允許轉匯的,應在備註欄說明;在簽署發行管理時,應仔細審查委托書內容是否完整、清晰。填寫“現金”字樣的,還應審查是否為個體經濟戶或個人;只有收到相關款項後,銀行匯票才能相應簽發。再如出具保函,應認真審查被擔保對象的業務背景和信用狀況,在進行必要的風險預測後,符合相關條件方可出具。此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和出具保函;等等,作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義務認真執行和遵守。所謂違規出具,是指違反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信用證、票據、保函、存單、資信證明的出具條件和程序,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出具代表銀行信用的上述特定憑據、憑證的行為。所謂“為他人發行”是指除發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只要違反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出具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就可以構成本罪。信用證、保函、存單、票據作為支付的擔保,也是信用憑證的壹種;資信證明雖然不是付款的保證,但也代表了壹個單位或個人的資金信用的可信度,也是壹種信用證明。無論是信用證、保函、存單、票據等支付憑證,還是只起信用憑證作用的信用憑證,壹旦被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和簽發,就代表了簽發人即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用。壹些沒有經濟實力、不註重信用的不法分子,為了騙取他人信任,借機渾水摸魚,騙取他人錢財,往往想盡辦法借用銀行信用的招牌。有的隨意偽造、變造信用證、票據、保函、存單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有的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證件,到處行騙;還有的通過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各種途徑和渠道欺騙金融機構,或者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相互勾結,或者通過行賄、色情等手段收買金融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非法取得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信用憑證。,然後利用他們騙取財物。但是,壹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視上述規定,他們玩忽職守,該審查的不審查,或者即使審查,也是粗心大意,不作全面認真的審查,或者由於某種原因,如收受賄賂,出於家庭、朋友和上下級感情,明知申請人不具備簽發條件,仍然簽發。還有的濫用職權,善於給別人發萬事達卡;這不僅違背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有的基本職業道德,也違背了其應履行和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同時使他人和金融機構本身的經濟利益面臨巨大風險,並將對其所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因此,違法發行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非法發行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本罪。如果只有違法行為,沒有實際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但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標準,不能以本罪論處。此時可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行政或經濟處罰。這裏的損失不僅包括金融機構自身遭受的損失,還包括擔保受益人遭受的經濟損失。至於較大損失的標準,由於實際情況極其復雜,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現有法律尚未作出具體統壹的規定。今後,最高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本罪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這裏定義的“銀行”是廣義上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中外合資銀行和在中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即所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其定義見本節184條,此處不再贅述。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在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擔保、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時存在過失,壹般表現為過於自信。至於作為人簽發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是故意,但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不影響其在結果上的過失;因此,本罪屬於過失犯罪。

  • 上一篇:急求壹篇五千字左右的論文
  • 下一篇:2023年老年護理假新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