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金融交易和金融糾紛什麽是金融交易?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間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保險市場的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存單、擔保、信用證、票據、資金交易和資金托管、債券、托收和外匯匯款、保理、同業支付協議、證券和期貨等。根據上述金融交易的內容和定義,我們可以認為,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間在貨幣、資本、黃金、保險市場上發生的上述金融交易所產生的壹切糾紛,都稱為金融糾紛。因為金融糾紛發生在金融交易中,具有以下特點:1。受試者的特殊性。金融交易的主體,至少壹方應為金融機構;其他形式的交易沒有這個要求。2.爭議地區的特殊性。金融交易發生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和保險市場等領域。3.原因的復雜性。在金融交易中,通常會涉及到多方利益,使其面臨更大的風險。4.解決方案的特殊性。因為金融交易往往是壹項長期的、有信譽的活動,糾紛當事人為了長遠利益,壹般不願意將糾紛公開化。5.解決金融糾紛有很多法律規範。金融交易是國際性的,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範是不同的,這就產生了許多金融領域的國際立法規範。二。仲裁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比較分析目前,糾紛解決方式壹般包括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前兩種方式屬於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英文縮寫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非訴訟、非仲裁的選擇性爭議解決方式的總稱。仲裁和訴訟是最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決方案。壹旦有了終審的裁定或判決,不允許當事人不履行,否則對方可以申請國家強制執行。根據我在實際工作中的了解,銀行行業的同事對訴訟解決糾紛的方式比較熟悉,但對仲裁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卻不是那麽熟悉,經常與勞動仲裁程序混淆。其實仲裁和訴訟和勞動仲裁還是有很大區別的。(1)仲裁與訴訟的比較:二者的相似之處是:1。仲裁機構和法院都表現為公正的當局,對有爭議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公正的判決;2.仲裁和訴訟必須遵循壹定的程序;3.仲裁符合訴訟中的某些規則和制度;4.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1。受案範圍不同。訴訟可以受理壹切私權產生的糾紛;仲裁只能受理有處分權的當事人的私權糾紛。2.受理案件的方式不同。只要壹方起訴合法,訴訟就會受理;只有雙方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仲裁才能被接受。3.案件管轄權不同。訴訟具有地域、級別和排他性的強制管轄權;仲裁受協議管轄,不受等級、地域和排他性的限制。4.審級制度不同。訴訟實行四級二審、普通二審,也可以申請再審;仲裁應由壹次仲裁終止。5.仲裁員和法官的來源和形成是不同的。訴訟是專職法官,由人大任命,實行聘任制;仲裁員兼職,各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規定的條件,從有關當事人中聘任。聘任條件高,專業性強,體現了項目管理的特殊性。6.審判法庭的組成是不同的。訴訟由法院和法院成員指定,司法權由法院行使,有些案件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仲裁是指由當事人選擇仲裁庭的人員,有的是在當事人意見不壹致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有的是在當事人不選擇時才指定,仲裁庭行使裁決權。個別疑難案件不排除仲裁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討論,但形成的意見僅供仲裁庭參考。7.審判的方式不同。訴訟壹般公開審理,允許采訪,但法律規定的涉及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除外;仲裁壹般不公開審理,無關人員不得旁聽,但經雙方同意公開的除外。(二)仲裁與勞動仲裁的比較首先,從仲裁機構的設置來看,仲裁委員會不是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置,而是由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依法設立的統壹的民商事爭議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在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次,在受案範圍上,仲裁涵蓋了絕大多數民事和經濟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僅限於勞動爭議。再次,在管轄權方面,仲裁受協議管轄,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訴訟或仲裁,也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但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層級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之間沒有必要訂立仲裁協議。最後,從裁決的效力來看,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度,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非終局的,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金融仲裁的特點在金融交易過程中,糾紛的產生和解決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如何快速解決是金融界比較關心的問題。金融仲裁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在金融交易中發生的契約性和非契約性的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的壹種準司法制度。”現代金融通常依靠加速資金流動,增加融資渠道來獲取利潤。金融行業存在的時間成本、資金成本、機會成本遠高於其他行業,因此是壹個懸而未決的爭議。此外,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業的市場化和國際化,使得金融糾紛所涉及的技術和法律問題越來越復雜,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對糾紛解決者的專業素質要求相當高。那麽金融仲裁是解決金融糾紛的理想途徑。(壹)金融仲裁的優勢金融仲裁制度在金融交易中有以下優勢:1。仲裁員的專業精神。仲裁法對仲裁員的選拔和聘用條件有嚴格規定,金融仲裁員的選拔和聘用應更加專業和職業化。由於金融交易的多樣化,金融糾紛涉及的技術、事實和法律問題更加復雜,不熟悉金融專業的仲裁員很難承擔金融糾紛的審理。具有金融背景的仲裁員了解金融領域的交易規則和習慣,所審理的金融糾紛可以更加公平公正,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其裁決結果也更有利於金融市場的穩定。目前,國內各大仲裁機構如上海金融仲裁院、廣州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都專門選派仲裁員審理金融仲裁案件,並設立金融仲裁員名冊,以保證仲裁員的專業性。2.成本低。實踐中,由於爭議金額過大,或由於案件或事實本身復雜,或由於存在法律盲區或法律多元,或由於當事人感情對立,很容易造成相當壹部分金融糾紛難以通過自行和解或第三方調解解決,往往不得不訴諸法律程序。比較金融仲裁和訴訟這兩種法律程序,從成本的角度來看,由於金融仲裁是終審制,且受理費比普通仲裁案件減半,這就決定了金融仲裁的成本(包括仲裁費和律師費)壹般會低於訴訟。(具體對比見表1)。3.突出效率。金融仲裁不僅具有壹般仲裁的終局性、不公開性等優點,還根據行業特點進壹步優化和縮短了審理時限和程序,有利於節約糾紛解決的時間成本,避免訴訟的周期。同時,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也可以達到訴訟判決的效果。這種糾紛解決機制迎合了金融追求效率的特點。4.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往往通過立法限制法院的管轄權,導致管轄權正負沖突的客觀發生,必然對維護當事人利益產生負面影響;而金融仲裁可以最大程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在糾紛之間通過協議選擇仲裁機構,這樣會很容易避免管轄權的沖突。5.仲裁方法靈活簡單。在金融仲裁中,當事人不僅可以選擇信任的仲裁員作為具體案件的仲裁員,還可以協商確定審理方式、時間、地點和仲裁語言,壹些涉外案件還可以規定爭議的適用法律。在國際仲裁實踐中,有時金融仲裁可以在雙方約定的任何地點進行,比如找壹家優雅的酒店,讓雙方在輕松的環境下解決糾紛。6.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有效性。現在的金融交易國際化程度很高,很多金融糾紛都會涉及到境外金融資產的處置,這就有可能導致生效裁決在外國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根據1958《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規定,締約各方的裁決可以在全球140多個其他締約國家或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各締約方承擔1987年4月22日對中國生效的國際公約規定的必須遵守的義務。在壹國國內法層面,許多國家以國內立法的形式確定了仲裁裁決的效力,如我國的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以及許多部門法。相比之下,壹個國家的法院判決,在沒有司法協助條約的情況下,得到另壹個國家的承認和執行,顯然沒有那麽容易。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承認及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只有三個國家。(二)金融仲裁的缺點雖然金融仲裁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相比具有相當大的優勢,但仍然存在壹些缺點:1。缺乏第三方制度。壹般仲裁協議中只有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沒有第三人,仲裁庭不能根據仲裁協議追加可能涉及金融糾紛的第三人。在實際的金融交易關系中,往往會涉及到三方或多方的利益,如信用證糾紛、融資租賃糾紛、擔保金融交易糾紛、次級債權人糾紛等。使用金融仲裁來解決這些問題似乎是不夠的。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前仲裁的方式,不僅成本高,而且結果也可能不壹致。2.仲裁法需要改進。《仲裁法》沒有規定仲裁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和管轄權擁有最終決定權,導致實踐中出現很多問題。3.缺乏訴訟保全功能。由於沒有法律賦予的相關執行權限,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只能在當事人要求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或證據保全措施的情況下,請求相關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因此執行的效率和效果有時並不完全令人滿意。四。對金融仲裁發展的建議雖然金融仲裁制度本身還存在壹些不足和缺陷,但這些不足和缺陷會通過立法逐步完善。與訴訟的國家司法性質相比,金融仲裁有壹套嚴格的程序、原則和制度,基於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更加靈活、簡便、高效,更能體現當事人私權的自治,尤其受到商業當事人的重視,還有就是閉門審理的保密性。筆者相信,隨著仲裁制度在金融和商事領域的廣泛宣傳,金融仲裁的優勢將逐漸被人們所認識。金融仲裁機構能夠提供服務的內容不僅僅是金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還應該通過“走出去、引進來”的方式與金融機構相互借鑒,宣傳和擴大自己的品牌,達到雙贏的效果。首先,仲裁機構聚集了大量的法律、經濟等人力資源,可以為商業銀行業務的發展和完善提供經濟政策、法律咨詢和權利救濟。其次,為適應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仲裁機構應著力建立壹支素質較高、熟悉國際金融慣例、熟悉電子銀行、中間業務、投資銀行等業務的仲裁員隊伍,其仲裁員可從高校和商業銀行各級法律事務人員中選拔培養。再次,借鑒商業銀行的金融品牌營銷,為優秀的金融仲裁員設立專門的仲裁室,使其成為開展金融糾紛仲裁的社會品牌。最後,仲裁機構還應借鑒商業銀行的售後服務和服務評價體系。金融糾紛案件審結後,應及時對相關商業銀行或其他當事人進行回訪,評估仲裁效果,不斷提高金融仲裁服務質量,對仲裁活動中發現的商業銀行產品和工作缺陷給予善意的法律風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