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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權交易的風險分析

1.信用風險:最常見的風險之壹。即交易對手破產或倒閉導致的財產損失風險;

2.市場風險:由匯率、利率等因素變化引起的金融期權價格波動的風險;

3.操作風險:又稱操作風險,即因人為失誤、欺詐和內部風險控制不當而導致損失的風險,也是現行法律法規的主要調控對象;

4.流動性風險:即合同持有人將實現合同轉移的風險;

5.結算風險:又稱交割風險,即交割期到期時,交易對手未能按時付款或交割而導致的風險;

6.系統性風險:由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引起的普遍經濟蕭條的風險。壹般來說,這類風險是經濟學中個人和機構投資者不可避免的風險;

7.法律風險:由於法律法規不完善或立法後未能有效實施而導致對交易主體缺乏有力制約和保護的現象。並且由於金融期權的創新性,即使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因為沒有經過時間和案例的檢驗而缺乏穩定性和說服力。1.金融期權的杠桿特征

杠桿是幾乎所有金融衍生品的特征。對於期權交易,投資者只需要花少量的版稅就可以交易。但這種“四比二”的特點很容易讓人忽略交割到期時必須承擔的100%盈虧風險。大多數缺乏投資經驗和風險意識的投資者,往往只關註版稅的大小(即當前的成本)和未來能產生的巨大收益,而對風險心存僥幸或過於自信。總之,金融期權這種“杯水車薪,壹日千裏”,面值遠大於實際價值的驚人放大倍數,是金融風險產生的根本前提之壹。

2.期權合約中當事人之間的自治協議很可能脫離真實的資本運作。

3.對於金融期權,理論上根據民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雙方可以任意規定約定的價格和合同數量,只要雙方都接受。但是,這種充滿想象力的遊戲規則很可能會偏離現實資本的運作,產生巨大的泡沫效應。

4.金融期權的決定因素本身波動劇烈且頻繁。

在其誕生之初,金融期權是在浮動匯率制度下用來規避風險的基礎金融工具。針對股票、債券和外匯的風險,分別發明了股票期權、利率期權和外匯期權。可以說,金融期權誕生的前提是基礎金融工具令人困惑的價格走勢。

5.投資組合專業性強,每組交易的組合條件不壹樣,很難制定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

金融期權交易的組合千變萬化,每個組合的前提條件都不壹樣。如何界定能夠涵蓋所有這些投資組合的邊界水平,應該是經濟學家和法學家的任務。

6.按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存在著潛在的風險。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對象是期貨合約。按照現行會計準則,交易結果產生前,雙方資產負債表中沒有衍生品交易的記錄,財務報表不會反映潛在的損益情況。這使得高層管理信息的獲取嚴重滯後,為交易監管提供了嚴重的時間障礙。

7.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場外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進行交易的市場。由於價格不透明,交易所缺乏監管,往往是投機嚴重的交易場所,因此場外交易也是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場外交易在中國沒有合法地位。國務院發布的壹系列法規、意見和通知明確規定,期貨交易(包括期權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8.熱錢投機

中國股市的瘋狂繁榮與國內的壹些熱錢投機有關。以溫州民企剩余資金為代表的國內熱錢,沒有合理的投資渠道,其逐利性。壹旦有任何盈利機會,就會蜂擁而至,造成極大的潛在不穩定性。

9.誤導投資

壹些所謂的“股評家”出於某種目的在媒體上胡說八道,其不負責任的言論被大眾所接受和相信,最終損害的是投資者的收益。

10.投資組合設計不當

金融期權盈利組合是壹個專業性很強的計算結果,普通投資者往往無法準確計算出最佳盈利點和止損點,從而承擔壹定的因組合設計不當而造成損失的風險。

11.過度投機

以賣出看跌期權為例。在某些情況下,投資者很可能沒有題材可以同時買賣。這種投機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壹旦價格走勢偏離預期,期權賣方就需要以市場價從市場上回購標的物,然後再以約定的價格賣給期權買方。雖然理論上的風險無窮大只是小概率事件,但壹旦真的出現,加上杠桿比例,期權賣方往往沒有足夠的資金以市場價回購標的物,然後再以約定價格賣出。縱觀國際市場的重大期權虧損事件,實力雄厚的財團最終都被巨額資金逼破產。這種高風險的投機行為已經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也是法律規制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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