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進行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出口化妝品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口岸檢驗。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不合格信息通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並按規定向上級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不合格信息。
第二十壹條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持續有效運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和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采購、驗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應商提供原材料合格證明。
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檔案,如實記錄化妝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
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檢驗記錄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化妝品進行檢驗,確保產品合格。
上述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三條出口化妝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報檢。首次出口的化妝品應提供以下文件:
(壹)化妝品出口企業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備案資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證件;
(2)自行申報。化妝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和標準要求,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聲明;
(3)產品配方;
(四)銷售包裝化妝品應提交國外標簽樣本和中文翻譯件;
(五)銷售特殊用途包裝化妝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衛生許可證或者相關資質機構出具的關於存在安全風險物質的相關安全評價材料。
提供上述文件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後,應當對出口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檢驗、采樣留樣、實驗室檢驗、出證等。
第二十五條現場檢查的內容包括貨證相符、產品感官特征、產品包裝、標簽版式、運輸工具、容器或者存放場所的衛生狀況。
第二十六條出口化妝品的抽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樣品數量應滿足檢驗、復驗和備查的需要。
檢驗檢疫機構抽樣時,應當出具印有編號並加蓋檢驗檢疫業務印章的抽樣/采樣證明,由抽樣人和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雙方簽字。
樣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合格樣品自抽樣後保存4個月,特殊用途化妝品合格樣品自證書簽發後保存1年,不合格樣品保存至保質期結束。案件調查所涉及的樣品應當保存至案件終結。
第二十七條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確定檢驗項目和要求,並將樣品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按要求進行檢驗,並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八條出口化妝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簽發通關證明。輸入國家(地區)對檢驗檢疫證書有要求的,應當按要求同時出具相關檢驗檢疫證書。
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再次檢驗檢疫合格的,方可出口。無法進行技術處理或技術處理後復檢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二十九條以進口料件加工的化妝品全部復出口的,在進口時能提供符合復出口國家(地區)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證明文件,可按中國標準免檢;加工產品按照進口國(地區)的標準進行檢驗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