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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交通事故的例子

車禍發生後,警察停車搶救傷員,但沒有設置警示標誌,導致連環車禍,造成兩人死亡。10年6月20日上午,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死者郭女士死亡損失的60%,即6萬余元。第三方保險公司對李駕駛的桑塔納轎車在654.38+萬元的保險限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其余部分在死者李的遺產範圍內與李駕駛的轎車所有人朱先生共同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余元,由第三方保險公司在事故貨車5萬元的保險限額內按比例承擔,其余由駕駛員楊先生和車輛所屬公司共同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余元,由第三方保險公司按照追尾事故所涉微型車65438+萬元的保險限額比例承擔,其余由肇事司機文先生和車主蘭先生共同賠償。2006年2月22日,65438,李駕駛朱先生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從曲靖市區載客至昆明。當日上午8時許,李駕駛車輛行駛至曲路高速公路時,與前方同車道被告人楊先生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事故發生後,楊先生立即下車報警並停車搶救傷員,但未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誌。隨後,文先生駕駛的微型車撞向桑塔納尾部,造成桑塔納駕駛員李某和乘客郭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在霧天駕駛機動車存在過失,未能確保安全,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楊先生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後報警並停車搶救傷員,但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是事故的次要原因。文先生在霧天駕駛制動技術不合格的機動車疏忽大意,未能確保安全,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桑塔納乘客郭女士無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同時,法院查明,1936、12出生的郭女士生前系農業人口,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10000余元;李駕駛的桑塔納轎車的車主是朱先生。該車保額為駕駛員意外險2萬元,乘客意外險8萬元。楊先生駕駛的貨車掛靠在昆明某公司,每月服務費120元,汽車第三者責任險5萬元;文先生駕駛的微型車車主為蘭先生,其借給文先生使用。此車第三者責任險654.38+萬元。壹審宣判後,桑塔納轎車車主朱先生以其與駕駛人李某的借貸關系是無償的、李某在駕駛中不存在不良行為、被告人楊先生未設置警示標誌、被告人文先生駕駛不合格車輛為由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桑塔納車主朱先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另案司機李某的父母、證人的陳述,二審認定朱先生與司機李某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朱先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司機小姜與同事喝酒後,半夜酒後駕車執行接送任務。不料發生交通事故,他當場身亡。憤怒之下,家屬將3名* * *酒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48.94萬元。今天上午(11),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三被告作為* * *飲酒人,應當互相保護,互相提醒,盡量避免飲酒過量甚至醉酒。他們的行為雖不是小姜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姜損害後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去年9月6日零時46分,嘉定區胡藝公路上發生了壹起自行車事故。當時28歲的小姜醉酒駕車在由南向北的路上行駛。車輛突然撞上中央水泥隔離墩,失控墜入對面機動車道。司機小姜當場死亡。突如其來的車禍讓小姜的家人失去了依靠。9月5日晚,小姜和同學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餐廳吃飯。21: 38,公司領導周打電話通知,他現在和公司法人何總、總經理助理小劉在南翔某KTV。於是,在同學阿斌開車的陪同下,小姜與何、劉、周等人到KTV喝酒娛樂。隨後,何先生提出去洗桑拿,同學阿斌開車,與小姜壹起將何先生送到桑拿中心,劉、周留在KTV包房內。下車後不久,何先生找到了自己的打火機,放在了南翔的KTV包房裏。小姜回去拿了。然後,我開車回去接何經理回家,途中發生了車禍。妻兒父親怒斥三* *酒徒後,家人痛苦萬分。他們認為當晚與小江壹起喝酒的何將軍、劉助理、周對小江的死亡負有責任,多次與其協商賠償事宜,最終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賠償金33.07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9.66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喪葬費65438+。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已多次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爭議的焦點是:何、劉、周三人否認與小姜在KTV喝酒是否屬實?三個喝酒的人是否有過錯,應該承擔什麽民事責任,他們之間如何分擔責任。被告何先生辯稱,他沒有與小姜喝酒,也沒有當場勸酒、慫恿、脅迫他,更沒有明知小劉喝醉。因此,他沒有當場制止甚至鼓勵小姜開車的義務,並堅稱自己對醉酒沒有過錯。而且在馬陸和小姜分手後,到交通事故發生有2個小時左右的間隔。在此期間,小姜不在自己的合理控制範圍內,其動態與自己無關。酒後駕車出了事故,是小姜自己的錯。劉助理和周堅稱沒和小姜喝過酒,小姜和同學阿斌壹起吃飯喝酒。阿斌等人應對小姜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法院:* * * *飲酒者應承擔責任。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審理後認為,小姜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酒後駕駛的危害及後果。但他知道有接機任務,卻置之不理,讓自己控制自己的行為,導致自己車禍身亡。小姜本人應負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小姜死亡時是醉酒狀態,雙方不存在糾紛。小姜離開酒店後,除了和何總、劉助理、周在KTV喝酒,陪何總去桑拿中心外,再也沒有單獨出現在其他地方。故法院推定小姜醉酒,與何、劉、周某飲酒。三被告作為* * *飲酒人,應當互相保護,互相提醒,避免飲酒過量甚至醉酒。小江和同學阿斌送何總去馬陸時,不排除小江處於醉酒狀態。此時,何先生明知自己酒駕可能造成生命安全等不良後果,但仍要求小姜從南翔返回後將自己接回家。而且小姜回到南翔KTV時,在場的助理劉、周有更明確的義務提醒、制止其開車,或者保證其安全。但何、劉、周等人雖有過錯,但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只是由於偶然因素,無意義的交往人何、劉、周的行為偶然結合,對小江造成了同樣的損害後果。也就是說,三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是小姜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他們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姜損害後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故三被告應承擔與其各自過失行為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因均不能證明各自過錯的嚴重程度,故法院推定三被告相同,判令何、劉、周承擔65,438+00%的責任。今天上午,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三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賠償金4724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380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喪葬費1735.35元。貨車司機王因“打盹”闖紅燈,釀成4死4傷的重大交通事故。通州法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有期徒刑6年6個月。

今年4月18左右,王某駕駛壹輛超載中型面包車行駛至通州區臺創路口。由於疲勞駕駛,王昏昏欲睡,不知不覺就打起了瞌睡。路口明明是紅燈,他卻徑直走了過去,撞上了壹輛時速高於76公裏的正常貨車。巨大的沖擊力讓被撞的卡車旋轉著翻進了溝裏。這輛卡車除了駕駛室有四個人外,車廂裏還載著四個人。事故造成車廂內4人死亡,駕駛室內4人受傷。後經交通隊確認,王負事故全部責任。

庭審中,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王某認罪態度較好,被害人貨車車廂內貨物混放,造成如此嚴重後果,請求法院酌情對王某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某應對交通事故負全責,但考慮到辯護人提出的情節確實是客觀事實,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庭後,壹名被害人妻子向法官哭訴家裏沒有勞動力,最後出去打工掙點錢。早上出門的時候還好好的,現在又看不到她了。現在她老母親病危,這個家庭徹底要散了。所有在場的人都被它感動了。這時,即使是安慰的話語也讓人感到蒼白無力,悲傷和哀號震驚了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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