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發展目標,建立並落實城市綠化目標責任制;
(三)城市綠化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四)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開發適宜生活的鄉土和鄉土植物,推廣綠化病蟲害防治技術,促進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五)建立部門間綠化活動的聯動協調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綠化職責。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並指導各縣(市、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各類公園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園的綠化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市綠化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認建、* *建設和命名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鼓勵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引導公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
鼓勵單位、家庭等。養花。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星級公園、園林單位、園林社區和園林道路創建活動。在城市綠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市、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
確需變更城市綠化規劃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布局和目標,劃定綠地,合理設置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綠地、附屬綠地和區域綠地等。,形成統壹完整的綠地系統,確保建成區綠地率不低於35%。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化規劃劃定城市綠線,並在兩家以上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現狀綠地設立綠化標誌或者綠化界樁,並向社會公布四至界限,嚴禁占用。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將具有生態功能、服務功能和長期保護價值的城市事實綠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為永久性保護綠地,並在永久性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標誌牌。第十二條城市附屬綠地的建設,適用下列規定:
(壹)行政審批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對工程建設配套綠地的要求不得低於規定標準;
(二)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附屬綠地工程的設計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附屬綠地工程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壹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四)附屬綠地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廣告牌,宣傳附屬綠地平面圖,廣告牌面積不得小於壹平方米。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根據城市公共綠化用地規劃,應當移交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統壹安排綠化建設。
代表城市的公共綠地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條城市規劃建設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預留公園用地。
每十平方公裏至少規劃壹處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公園綠地。
按照300米的服務半徑,規劃至少壹處2000至5000平方米的公園綠地;服務半徑500米,至少規劃壹個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推廣立體綠化的獎勵措施、技術措施和實施方案,因地制宜推廣墻體綠化、屋頂綠化和陽臺、橋梁等立體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