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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訴前臨時措施制度和大陸法系的禁令制度

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制度起源於英國,均為判例法確認的救濟措施,主要包括中間禁令、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這三項措施與我國的訴前臨時措施制度基本對應。在英國歷史上,禁令是由衡平法院發展起來的壹種由法院自由裁量給予的救濟,其目的是彌補普通法法院給予法律救濟的不足。它包括中間禁令和最終禁令。通過單方面程序做出的中間禁令壹般只持續壹周左右,直到雙方聽證後再決定是否延續禁令,比如是否需要持續到正式審判。

美國法律將禁令視為“非常法律救濟”,即只能嚴格按照法律給予當事人的救濟。在美國,禁令壹般包括TRO/臨時再培訓令、初步禁令和永久禁令。《美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了前兩種中間禁令。臨時禁止令(TRO)通常是在單方面程序中做出的,有效期非常有限,例如大約65-438+00天,直到雙方都出席全面的復審聽證會。臨時禁止令只能通過單方面申請做出。初步禁令持續時間很長,但仍不是最終的。

法國新民事訴訟法第484至492條是關於“Ordonnance de référé”的壹般規定,而第808至811條是關於法國大法院(Grand d'Instance)臨時裁定的內容。它規定,應壹方當事人的請求,在另壹方當事人到場或被傳喚後,法律賦予不受理訴訟的法官立即采取壹些必要措施的權力。“為了防止迫在眉睫的損失,或者為了制止明顯的非法幹擾,初審法院院長可以隨時緊急要求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要求采取必要的歸還措施”。但是,“在所有緊急情況下,壹審法院院長可以緊急下令采取任何不會遇到嚴重爭議的措施。”這就是所謂裁決命令的措施不得違反重大爭議的原則。可見,法官在臨時裁定程序中的權力是非常有限的。原則上他不能對權利的存在作出裁決,所以有人稱之為“浮動”管轄。第812條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壹審法院院長可以受理。因案情需要不能采取緊急措施時,第壹審法院院長可以根據申請作出裁定,采取任何緊急措施。法國知識產權法也規定了知識產權案件中的臨時措施制度。例如,第716-6條規定,受理侵權訴訟的法院院長可以根據緊急訴訟程序暫時禁止被告繼續被控侵權行為,並對其判處滯納金或者責令其提供繼續其行為的擔保,以補償商標所有人或者專用權受益人。只有在實體訴訟能夠成立,且商標所有人或專用權受益人在短時間內知道侵權事實的情況下,才能準予請求禁令或被告擔保。法官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擔保,以補償被告敗訴時的損失。第716-7條規定,註冊申請人、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專用權受益人可以根據壹審法院應請求發出的命令,要求任何法警配合其指定的專家,或者對其認為違法標註、銷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詳細記錄,扣留少量樣品,或者實際扣留。法院院長可以要求實際查封的申請人提供擔保,以賠償被告敗訴後的損失。查封申請人自查封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的,查封自動失效,不影響他人可能主張的損害賠償。

在德國法中,行為保全的內容包含在einstweilige Verfugung中。《德國民事訴訟法》第940條規定,為避免嚴重損害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強奸,或出於其他原因,有必要規定有爭議的法律關系,特別是持續的法律關系的暫時狀態的,可以判處錯誤的刑罰。假處分的具體內容在本案中由法院自由裁量,包括但不限於責令對方做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對方做某些行為,原則上不會因為對方反擔保而撤銷。在緊急情況下,無需口頭辯論即可做出裁決。德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假處分的壹個顯著特點在於強調假處分程序的獨立性。雖然強制執行第八部分規定了假刑,但它不是執行程序,而是簡化的加速判決程序。訴訟標的是擔保請求權,而不是債權本身。請求假處分並不中斷債權本身的訴訟時效,假處分的裁定對本案主訴程序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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