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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原則與民事訴訟法解釋

壹、禁止反言原則的具體含義

禁止反悔原則具體是指壹方當事人在參與訴訟和進行訴訟時,應當在訴訟的全過程中對自己所作的訴訟負責,特別是當對方當事人已經信賴了自己所作的訴訟並據此行事時,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私利而任意否定自己以前所作的言論或行為。簡單理解,即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原則,並高度註意自己的言行,謹慎負責,以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理信賴利益,節約司法資源,防止矛盾裁判和侵害公平正義的司法秩序。

第二,禁止反言原則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具體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在證據交換、詢問和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條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訴訟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除外。

當事人明確拒絕訴訟代理人在場的,不視為承認。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口供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庭審中明確認可對方當事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陳述的案件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除非有足夠的證據推翻它。

第六十六條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時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不得在以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七條在沒有外力影響的情況下,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得到對方當事人明確認可的,可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效力;對方當事人否認,但又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的,可以結合全案情況審查確定該證據的證明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案件的期限、送達、財產保全、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和執行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和執行的監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禁止反悔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7)第9294號行政裁定中認為:“余連輝戶於2015年5月與上海市松江區車墩鎮人民政府簽訂《上海市房屋補償協議(住宅用房)》,約定了相應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並約定余連輝戶於2065438+年5月,同時交付了相應的房產證、宅基地使用權證、建房批準文件等不動產登記材料,於連輝壹戶也已按合同約定領取了相應的安置過渡費,剩余補償費用待產權調換房屋竣工交付後壹並結算。因此,在其家屬已簽署補償安置協議並部分履行的情況下,於連輝還起訴稱松江區政府征地行為違法,要求履行補償安置職責,違反了禁止反悔原則,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8)最高法申第8234號行政裁定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幾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 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燈塔市政府於2010年6月20110日作出15的答復,馮曉在壹審中承認知道2013年初的答復,並於2016年9月20日提起訴訟,明顯超過法定時效。"

四、律師分析

根據前述相關法律和案例,作為行政訴訟原告,若想規避相關訴訟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註意以下幾點:

1.在與行政機關就行政事項或行政爭議進行溝通交流的過程中,壹定要註意言論內容和已作出的行為,做好證據保存和記錄,避免當事人前後言行、行為不壹致或嚴重矛盾,給後續法律訴訟造成障礙或困難;

2.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提交書面文書時,必須多次核對文書中事實的真實性,是否與之前發生的事實或者已經作出的陳述有矛盾;

3.在行政復議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中,向行政機關或法院陳述事實時,或回答問題時,必須在陳述和答辯前仔細思考,必須熟悉在聽證程序前或開庭前已提交的書面材料,並結合案件事實回憶重要事實,使開庭前和開庭中所作的行為與實際事實相符。

4.在提交證據時,要逐壹核對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案件實際情況是否存在嚴重矛盾,酌情提交證據,避免提交不利於自身利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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