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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法律主觀性: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1。協商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金(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疾加50%,絕癥加100%) 3。不稱職終止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4。客觀變化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薪6。逾期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追加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相關知識:1。《勞動合同法》中辭退補償標準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次。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二。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壹)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為基數,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什麽是工資呢?什麽是應得工資?《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壹般分為基本工資、應付工資和實際工資。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制定的基本工資,壹般不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付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依法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際工資是勞動者每個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扣除壹些費用,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除夥食費、房屋租賃費等。,而勞動者實際收到的金額通常少於應該支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以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為依據,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和實際工資為依據。基本工資只是勞動者工資的壹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支付工資也不能真實反映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克扣工資,可以導致支付的工資低於勞動者的實際工資,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二)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確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期限自2008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從員工入職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從原用人單位分配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在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此前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不沖突。如果以前的法律有關於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仍然適用。只有同時依照舊法和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才能連續計算。如果按照舊法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按照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也只能從新法實施之日起計算。另外,用人單位在實踐中也要註意。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雙倍賠償)從用工之日起計算,不論勞動合同是否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三)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四)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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