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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題,以下是幾個案例:

某鄉鎮企業為購置設備,向銀行貸款30萬元,企業以自有工具車作抵押(評估價654.38+萬元),鄉鎮財政所作擔保。貸款到期後,企業僅歸還654.38+0.5萬元,其余貸款及利息無法支付。因此,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鄉財政所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問:

1.鄉財政所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為什麽?

2.法院應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3.如果擔保人不是鄉財政所,而是B公司,但沒有約定擔保方式,該如何處理?

案例1

1.鄉財政所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鄉財政所是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其保證行為無效,故不承擔連帶責任。

2.法院對此案應作如下處理:拍賣或變賣企業抵押的工具車,用拍賣、變賣款償還銀行貸款;不足支付的,企業應當通過其他方式繼續清償。

3.如果擔保人不是鄉財政所,而是B公司,則B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擔保法》規定,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拍賣或變賣工具公司(抵押物)清償部分貸款後,不足部分可直接要求B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某快餐店為了促進銷售,在大眾媒體上打出廣告,凡在3月1至3月15期間,1996來本店就餐的顧客,均可獲得壹份驚喜——精美禮品壹份;如果妳想知道有什麽驚喜,請在上述時間內來我們餐廳用餐。3月12日,顧客王壹家來店裏吃飯,問能得到什麽禮物。他們被告知,他們必須先花完所有的50元,然後在離開商店時,他們將獲得壹份帶有現金收據的獎品。所以王家買了價值55元的食物。當他們吃完飯拿到禮物的時候,被告知最後壹份禮物剛剛發出去,已經沒有了。雙方發生了爭執。王家人認為快餐店欺詐消費者,實際做法與廣告不符;快餐店的店員認為王不吉利,吃飯太慢。廣告只是為了吸引顧客,本身並不全是真的。問:

1.這家快餐店的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哪些規定?

2.快餐店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1.快餐店違反了廣告應該真實的原則。雖然廣告是要約邀請,但廣告法中明確規定禁止虛假廣告。此外,我國《廣告法》還規定,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內容、形式、質量、價格、承諾應當明確、清楚;廣告表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標明贈品的品種和數量。

2.快餐店應當對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其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以補壹份贈品,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快餐店的行為也應該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可以采取責令停止廣告、公開更正、罰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與被告富山公司發生用益物權抵押合同糾紛,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富山公司於6月1995 10日與原告南山支行簽訂裝修富山地下商貿城借款合同兩份,約定南山支行分別借給富山公司人民幣610萬元、美元10萬元。同時,雙方簽訂了兩份抵押合同,約定富山公司以其對富山地下商貿城(面積654.38+10萬平方米)的經營權和租賃權為該兩筆借款提供擔保。但借款到期後,富山公司無法按合同約定還款,南山支行遂提起訴訟。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貿城(面積11178平方米)是本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設的地下設施。在建設過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泰和珠寶有限公司出資約5000萬元參與建設。為此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發文,確定該設施產權歸國家所有,富山公司對投入建設的部分享有長期使用權、管理權和租賃權。因現權利人不能履行債務,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將富山地下商貿城的長期經營權和租賃權轉讓給他人行使。

問:(1)本案中,富山公司以富山地下商貿城的長期使用經營權和租賃權作為抵押擔保,屬於國有資產。這個抵押合同有效嗎?為什麽?

(2)這個案子怎麽處理?

解決方法:(1)抵押合同有效。由於富山公司享有富山地下商貿城的長期使用權、管理權和租賃權,是壹種能給權利人帶來利益的物權,行使權利的結果完全可以達到確保債務履行的目的。而且這種用益物權作為抵押,雖然《擔保法》沒有明文許可或禁止,富山地下商貿城業主也同意這種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權的轉讓。同時,該合同是在自願、公平、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簽訂的用益物權抵押合同,應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原告南山支行貸款本金665,438+萬元及利息654,380+萬美元,本判決生效期間的利息按雙方合同約定計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決,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貿城用益物權以拍賣、變賣用益物權所得價款折價或者補償給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富山公司負擔。

2.珠江公司與長江公司於6月199965438+10月1日簽訂機床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成套機床設備價格為250萬元,長江公司應在1,2000前交貨並完成安裝調試;珠江公司應在長江公司安裝調試完畢後15天內壹次性向對方支付全部價款,任何壹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10%的違約金。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由公證處進行公證。為保證珠江公司及時付款,雙方於6月199965438+10月10簽訂了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抵押價值500萬元的辦公樓壹座。65438年10月25日在相關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長江公司正式交貨前,珠江公司認為機床價格過高,即以電傳形式要求長江公司降低部分價格。考慮到與珠江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長江公司同意降價10%原價,即225萬元,並正式回電答復。長江公司按期交貨並完成安裝調試。在其安裝調試過程中,機床價格大幅下降,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價,長江公司不同意。因此珠江公司拒絕支付貨款,雙方發生糾紛。長江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萬元,並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查明,珠江公司將同壹辦公樓抵押給銀行貸款300萬元,並於1999、19年10月2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辦公樓的評估現值為人民幣450萬元。

問題:(1)長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萬元能否支持?為什麽?

(2)如果珠江公司辦公樓被拍賣,長江公司可以優先補償嗎?為什麽?

(3)本案如何判決?(困難)

解:(1)可以支持。因為雖然珠江公司第壹時間提出了降價要求,雖然長江公司作出了正式答復,珠江公司也予以了確認,但是由於雙方的合同是經過公證的,雙方變更的合同條款沒有經過公證處備案,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長江公司要求支付250萬元的請求可以支持。

(2)不能優先賠償。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後,應按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珠江公司與長江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登記前,珠江公司與銀行就同壹房產簽訂了抵押合同並進行登記。因此,辦公樓的變現價值應償還銀行貸款的本息。剩余部分用於償還長江公司的債權,長江公司有權就剩余部分獲得賠償。

(3)判令珠江公司償還長江公司250萬元,違約金25萬元。以抵押辦公樓的變現價值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部分用於償還長江公司的債權。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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