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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論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摘要: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之壹。應該從法的壹般價值入手,討論這個問題。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壹個歷史範疇,不同歷史時期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不同的。當前我國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應該是:(1)發展公平;(2)整體社會效益。

關鍵詞:法律價值;發展公平;總體社會效益;矯正正義

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壹直是經濟法研究的熱點問題。經濟法學者基於自己的理念和價值觀,詮釋和建構自己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經濟法價值是法律價值的壹個子系統。探討經濟法的價值內涵,首先要明確什麽是法律價值及其分類,然後在準確定位經濟法價值取向內涵的基礎上進行論證。

壹、法律價值的概念和分類

1.法律價值的概念

普遍的價值觀念來源於人們與滿足其需求的外部事物的關系。①從哲學的角度來看,壹個事物的價值是指它對人類和社會的效用關系。法律價值是壹種具體的價值。首先,法律價值的概念不是壹個屬性範疇。它不等於法律功能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的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種屬性,包括法律的各種功能、階級意誌、法律的強制性,只是法律價值形成的基礎和條件。雖然法律的客觀屬性對解釋法律的價值有意義,但相對而言,主體及其內在尺度才是形成法律價值的主導因素。其次,法的價值概念不是意識或觀念的範疇,而是反映主體與法的特定關系的性質、方向和作用的範疇,或者說是反映主體與法的特定關系的範疇。馬克思主義價值論認為,價值的形成和發展是主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可以概括為?認知-評價-實踐?。(3)僅從法律(客體)或主體的角度難以界定法律價值,只能從主體與法律的具體關系來界定法律價值。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法律價值是壹定社會主體的需要與包括法律在內的法律現象之間關系的範疇?。最後,法律價值概念的本質在於解釋法律如何服從和服務於人。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法的價值是主體通過認識、評價和法律實踐使法適應和服從主體的內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對主體的從屬性。⑤

2.法律價值分類

(1)法律價值事實與法律價值目標

法律價值事實,即主體與法律之間價值關系的實際狀態,是法律價值主體在壹定歷史條件下通過法律實踐作用於法律的結果,是特定主體與法律之間的價值關系在特定時空的存在。法律價值目標,即法律價值關系運動的方向和未來,被廣泛認為是預見和期待,是法律價值關系客體發展的必然性和主體認識綜合作用的結果。它的形式是主觀的,即它所表現出來的預見和期待;它的內容是客觀的,即它的預見和期待是對價值關系發展的客觀必然性的認識和反映。由於主觀和客觀的辯證統壹,法律價值目標對人們的法律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2)法律的個體價值、群體價值和社會價值。

從法律價值關系的主體類型來看,不同類型的主體可以與法律形成不同的法律價值關系。這樣,法律價值就可以分為個人價值、群體價值和社會價值。

法律的個人價值是個人與法律之間的價值關系。這裏的個體不僅指具體的個體,也指壹般的個體或抽象的個體。法律的群體價值是法律與社會群體之間的價值關系。在這種價值關系中,主體的衡量標準是特定社會群體的利益和需求。在法的各種群體價值中,統治階級或主導社會集團與法的價值關系往往起主導作用。法的社會價值是人或整個社會與法之間的價值關系。在這種價值關系中,主體尺度是全人類或整個社會存在和發展的需要和利益,個人自由與社會的和諧是最高的價值標準和價值目標。

(3)目的性法律價值和工具性法律價值

基於目的與手段的相對性,以及法律價值體系內各種價值之間的主次關系,我們可以根據法律價值的性質和內容將法律價值分為目的法律價值和工具法律價值。目的性法律價值是指法律基於更高的目標為滿足需要而形成的法律價值,即以其他法律價值的實現和完善為依托或終結的法律價值。這種分類本身是相對的,目的性法律價值和工具性法律價值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很大程度上是兩種或兩種以上法律價值比較的結果。正如喬克玉先生和李小平先生所說:應該說所有的價值都表現為目標,但有些價值目標是總體的、理想的、最終意義上的,比如自由,我們稱之為有目的的法律價值;壹些價值目標是部分服務,例如秩序和安全。從更高的目標來看,它們只是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的條件。這些與更高價值的實現和完善相關的價值被稱為工具性法律價值。?總的來說,這種分類是對各種法律價值進行比較分析的有效理論工具;但它也是壹個不準確、缺乏自足性的理論工具。所以這個分部必須和其他分部聯系起來。

二、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應註意的問題

1.準確界定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根據上述法律價值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經濟法價值的定義:經濟法價值是主體通過認識、評價和經濟法律實踐促進經濟法適應和服從主體內部尺度而形成的經濟法對主體的從屬性。經濟法價值作為壹種法律價值,與法律價值有著特殊而壹般的關系,包含了法律價值的全部內涵,可以進行類似的分類。本文所要分析的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屬於這些分類中的經濟法價值目標和經濟法的群體價值,即被社會群體廣泛認同的經濟法價值關系運動的方向和未來,是經濟法價值關系客體發展的必然性、主體發展的必然性和主體認識綜合作用的結果。因此,經濟法的價值取向與經濟法的價值目標是壹致的,也就是說,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指廣大人民群眾所期待的、經濟法應該具有的價值,是經濟法的自然狀態。

2.區分法的壹般價值目標和經濟法的獨特價值目標。

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價值取向)中,公平、正義、安全和秩序的確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但它們不是經濟法特有的價值目標而只是法的壹般價值目標。這裏要分析的問題是:在研究經濟的價值目標時,法的壹般價值目標是否應該納入研究範圍?我們認為,在研究經濟法的價值目標時,不應將法律的壹般目標納入研究範圍。因為這不利於突出經濟法價值目標的特殊性;不利於我們正確把握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不利於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的地位及其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別;不利於經濟法體系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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