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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如何核實材料的真實性?

法律分析:

1.目前國內還沒有壹家公證處在官網公布查詢的真實性和狀態,我們無法通過肉眼或者其他方式辨別真偽,所以打電話到公證處核實或者去公證處現場查詢是壹種有效的方法。還要看委托公證的具體內容,防止別人用真實的公證號做假公證。2.房地產委托公證書上有明確的公證處名稱,公證書編號完整,公證處的公證文書檔案完整。真實性可以通過公證書的上述條件來檢驗。公證審查是指在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制作公證書前,對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公證員必須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審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實、文書及相關文件是否真實、合法。公證員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公證員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證人時,應當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註意事項,並制作談話筆錄。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九條* * *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核實或者有疑問的,應當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配合。

衍生問題:

做公證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應用。

即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請求。申請公證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交,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必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蓋章。但辦理公證書、聲明、收養子女、遺囑、簽名蓋章等時。,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當事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確有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的,公證員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法人組織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代為申請公證,代理人應當提交代理證明。

2.接受。

即公證員接受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並表示辦理的過程。申請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與公證申請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法律關系;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爭議;

(三)公證事項屬於公證處業務範圍的;

(4)申請公證的事項由本公證處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

公證處決定受理申請後,應當立即編號歸檔,並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幫助當事人審查、修改、起草與申請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3.復習。

即審查核實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民事關系、民事行為以及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過程。

公證員受理公證申請後,必須對公證事項進行認真仔細的審查,這是公證活動的必經程序,是決定公證行為正確與否的關鍵。

依法辦理公證和執業;審查的內容壹般包括

(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及其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壹般情況下,當事人辦理公證時,必須向公證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或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學生證、工會會員證或工作單位證明等。法人登記的營業執照、設立時的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也要審核;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壹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法律行為,公證處不予公證。凡違反法律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如繼承法確立的遺囑、婚姻法確立的婚姻關系,均不能公證;

(三)審查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公證,應當重點審查事實的存在、文書的真實性和文書上的簽名、印章是否真實;

(四)審查公證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真實,簽名和印章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件不齊全或者有疑問時,有權通知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索取有關文件和資料。

4.頒發證書。

即公證處對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公證員簽發公證文書,這是壹般公證程序的最後壹個環節。公證員對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後,應填寫審批表,連同案卷材料壹並提交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審批。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證事項,公證處受理後壹個月內(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延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應批準辦理公證,出具公證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拒絕公證,公證員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到原公證處或者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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