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方式公示。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是指登記是以民用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為客體的物權公示方式。占有是享有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是權利存在的外衣。所謂占有,是指事實上掌管事物的狀態。交付是動產物權轉移的公示方式。交付不同於註冊。登記可以作為所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而交付只能作為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權利轉移的公示方式。
所謂讓與,包括所有權的轉移和作為他物權內容的占有的設立。交付包括現實交付和概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動產現實的直接控制權轉移給受讓人。概念交付包括簡單交付、占有修改和指令交付。《物權法》對各種交付方式都有明確規定。
二。《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物權法定原則是什麽?
所謂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設。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物權類型合法,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這個理論被稱為“類型強制”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順序確定其關系”。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物權的種類,就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而只能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設定這種物權,例如設定不轉移占有的動產質押;認為租賃權是用益物權的約定,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法律對物權類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2.物權的內容是法定的,禁止當事人設定與物權法定內容相違背的物權。該理論被稱為“固定型”
當事人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變更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限制所有權人處分其所有物的權利,即取消所有權的處分權。既然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麽無論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的設定,都不可能對財產所有權人的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否則所有權就形同虛設。
3.物權的效力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變更。
物權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力,是法律行為在物權法中發生效力的保障力。物權是絕對權,是對世界的權利,具有對抗普通人的效力,關系到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通和交易安全。因此,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物權的排他性、優先性和追索權,不得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變更。比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當事人約定設立無優先受償權抵押的,本協議無效。
4.物權公示方式合法,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國際上壹般規定如下:動產公示原則為交付(占有),登記為例外;不動產通過登記進行公示。法律明確規定了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除非通過法律手段公示,物權發生變更或無效,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未經公示,當事人不得協商轉讓所有權。比如房屋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房屋所有權不經登記即發生轉移,因違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求而無效。房屋交付前出售給第三人,且第三人已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公示是最有力的公告方式,物權變動之所以需要公告,是為了防止雙方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