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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7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互聯網文化管理,維護互聯網文化單位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NPC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制作、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壹)專門為互聯網制作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劇(節)、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通過壹定技術手段制作並復制到互聯網上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如音樂、娛樂、遊戲、演出(節)、表演、藝術品、動畫等文化產品。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壹)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和播放;

(二)在互聯網上發布文化產品,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網吧等計算機、固定電話、移動電話、電視、遊戲機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網絡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商業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通過向互聯網用戶收費或者借助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非營利為目的,向互聯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活動。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備案,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第五條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促進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技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精神生活。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處罰。第七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專業人員、設備、場所和相應的管理技術措施;

(四)有確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第八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第九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經營範圍說明;

(五)專業人員、工作場所和相應技術管理措施的說明材料;

(六)域名註冊證書;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從事業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第十條非營利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備案表;

(二)公司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域名註冊證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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