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沒有監護人的精神病人怎麽辦?
成年精神病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近親屬或者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具有前者作為監護人優先於後者的效力。但是,法律秩序可以根據監護人的同意而改變。前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序中選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不能行使監護職責的,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被委托為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這種情況下,除非有特殊規定,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受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的義務是什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有以下義務:
首先,監護人的義務是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撫養和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擔任民事活動的監護人;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當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表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其次,監護人對子女負有管理和教育義務,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教育、管理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有義務教育孩子不要單獨外出,不要做危險的活動,如遊泳、滑冰、爬山等;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和情緒異常告知學校,避免發生意外;有義務做好孩子上學、上學途中、節假日等遠離學校和家庭時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兒童是否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義務教育孩子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從小培養孩子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制止和糾正孩子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思想、做法和習慣。
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要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
1,適齡兒童或其他被監護人必須按時送學;
2.要保障適齡兒童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休學;
3、應按規定繳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費;(生活確實困難,交不起雜費的家庭可以向學校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或其他病房對孩子進行教育,讓孩子健康成長。
第三,法定監護人主體
(壹)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壹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人員按照下列順序擔任監護人:
1,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2.成年的兄弟姐妹;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下列人員按下列順序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上述範圍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其他近親屬和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朋友中指定監護人。近親屬之間對誰是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和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從他們中間指定壹名監護人。
(四)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暫時不能行使監護職責的,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被委托為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這種情況下,除非有特殊規定,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受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對於沒有監護人的精神病人,需要重新確定監護人,否則很難維護精神病人的民事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壹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