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基層檢察院作為專門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如何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正確行使檢察權。本文擬談基層檢察機關如何接受地方人大的監督。1.基層檢察機關接受地方人大監督的憲法和法律依據是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的:“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根據憲法,檢察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是分開的,它們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但是,檢察機關從屬於國家權力機關,必須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接受其監督。《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壹章第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章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的人事任免,《檢察官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基層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必須自覺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對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基層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重要支柱,也是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根本保證。第二,基層檢察機關接受地方人大監督的理論和實踐基礎。任何公共權力本質上都具有腐蝕性、擴張性和侵略性。無論它是如何產生的,如果它所掌握的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就有可能被濫用,就有可能超越法律,從而侵犯人民的民主和利益。權力的濫用是由權力本身的兩個因素決定的,壹是權力的相對獨立性和普遍強制力,二是權力不能自行運行,必須由具體生動的人來行使。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進壹步強調:“沒有任何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和權力濫用,這是壹個永恒的真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指出:“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責,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最大特色。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十六大和兩會精神、推進依法治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著特殊而十分重要的作用。”作為國家的強制力,隨著我國法律權威的確立,越來越多的案件訴諸檢察機關進行司法救濟,但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檢察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甚至消極腐敗,與黨和人民的要求相距甚遠,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個別民警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人情、金錢案件時有發生;壹些違法違紀問題發生在領導班子內部,職務和級別高,影響惡劣;壹些警察仍然有特權思想,作風霸道,執法武斷。目前社會上很關心檢察機關如何接受監督,把檢察隊伍中的問題和監督不力聯系起來。理論和實踐都證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制約權力最重要的方式就是監督。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因此,加強地方人大對基層檢察院檢察權的制約和監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三。基層人民檢察院接受地方人大監督的方式方法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他們既是監督的主體,也是監督的對象。檢察機關接受人大監督,既是我國國家制度和政體的規定,也是壹項憲法原則,是檢察機關充分履行職責、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保障。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筆者認為基層檢察機關接受地方人大監督的方式和途徑有以下幾種: (壹)工作報告: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查和批準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向人大作工作報告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接受人大監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方式。為了使NPC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審議、審批這壹最重要、最根本的監督形式真正發揮作用,筆者認為,NPC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也應在“兩會”期間派出壹定級別的檢察官聽取和征求代表們的意見。除年度檢察工作報告外,基層人民檢察院要主動將檢察機關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重要案件納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視線,主動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監督,積極爭取支持。(二)提請任免: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和罷免必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基層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本級檢察長提請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可見,人事任免權和審批權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在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上報需要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和批準的人員之前,應當先將擬任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理由以請示的方式上報當地人大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收到基層檢察機關的提請報告後,應當規定壹定的考核時間,在深入了解檢察院提交的人員情況後,依法批準或者不批準檢察院提交的任命。同時,要為被任命的檢察官建立科學的彈劾和罷免程序,使對NPC的監督具有科學性和剛性。(3)執法檢查:憲法第9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據此,NPC有權對檢察機關進行執法檢查,檢察機關有義務接受NPC的執法檢查。在實踐中,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往往因為種種原因而達不到應有的效果。筆者認為,執法檢查往往被列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計劃。壹般都是準備了很久的,在程序上可以改進。首先,人大要根據檢察機關的工作重點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選擇合適的檢查項目開展檢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監督檢察機關改進工作。其次,人大要選派檢查人員,抽調熟悉檢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參與檢查,必要時聘請有專長的專業人士,讓檢查結果自然讓檢察機關信服。最後,堅持原則,督促檢察機關對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程序重大違法、群眾反映強烈、有證據證明可能有誤的案件,NPC要立案監督,真正維護法律尊嚴。(4)代表視察:視察是NPC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的重要方式,是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活動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應主動邀請NPC代表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檢察工作,NPC代表也可依法持證檢查檢察工作。代表視察期間,檢察機關應當召開座談會,向人大代表介紹檢察機關的職能和工作安排,報告檢察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回答視察代表的詢問。人大代表可以直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在視察後以人大常委會的名義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筆者認為,人大代表視察應著眼於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和實質性問題,而不是著眼於檢察機關的整體工作,即應著眼於“點”而不是“面”,這樣視察就不容易流於形式,解決具體問題,得到檢察機關的重視和人民群眾的支持。(5)評議:評議是人大常委會通過調查了解檢察機關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檢察機關整改的壹種監督方式。評議包括工作評議、執法評議、述職評議和案件評議。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田紀雲在九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上作常委會工作報告時指出,這種監督方式將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與群眾的監督、人大的外部監督與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人與事的監督、會上的監督、會後的經常性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筆者建議具有立法權的省人大常委會盡快出臺鑒定條例或規定,對鑒定主體、鑒定對象、鑒定內容、鑒定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規定,並在本行政區劃內統壹實施,使鑒定和檢察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六)其他監督形式:除上述五種常見方式和途徑外,基層人民檢察院接受地方人大的監督。實踐中有以下幾種形式:聯系NPC代表,檢察官聯系NPC各級代表,虛心聽取代表對檢察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完善代表交辦事項,指定專人辦理代表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及時向代表反饋;接受質詢,以被監督人的身份回答代表的問題,接受代表的監督等等。總之,檢察機關要擺正自己的位置,充分認識到監督是“權力制約權力”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體現,是憲法和法律的要求。監督與被監督是矛盾的,但作為被監督人的基層檢察機關和作為監督者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目標是壹致的,都是為了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基層檢察院要主動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在監督中獲得支持,使檢察權更好地造福人民,實現權力價值的真正回歸。(作者是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上一篇:詳解:中基會要求管理人在3個月內完成不少於5名全職員工的平臺錄入。下一篇:幼兒園優秀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