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58+10月1生效的《歐洲經濟統壹條約》,俗稱《羅馬條約》,首次確立了歐盟的建立以關稅同盟為基礎的原則。條約第113條規定,在* *。在對外貿易中,可以根據歐洲的利益實施壹系列保護措施。《羅馬條約》為歐洲反傾銷法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是歐洲反傾銷立法的法律基礎。
歐盟1968反傾銷法的依據是關貿總協定肯尼迪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反傾銷守則(以下簡稱1967守則),即歐盟第459/68號條例,其內容大多與守則相同。然而,該協議遭到美國的強烈抵制。
在第1973號法令中,歐盟委員會頒布了第。2011/73。1968,加強了歐共體(現歐盟委員會)在反傾銷調查中的權利,增加了磋商程序。
在1979年,歐洲聯盟頒布了第2000號法律。1681/79,強調了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增加了程序的透明度,規定了征稅前應向出口商或進口商披露基本事實和理由,明確了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首次規定了低於成本銷售問題。
隨著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對1967法典的修改,歐盟在1979年頒布了第3017/79號法令,強調了公告的要求,對商業秘密材料的處理作了更具體的規定,規定了非市場經濟國家傾銷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因為在那壹年,
1984年,歐盟頒布了第2004號法令。2176/84,首次規定了“日落條款”(即反傾銷措施在5年期滿時自動終止)。這壹條款後來被世貿組織反傾銷守則所采納。
1987歐盟法令1761/87增加了反規避措施。當時,關貿總協定並沒有將反規避問題納入反傾銷守則。
7月20日,歐盟通過了第2000號法令。2423/88,增加了反吸收條款,即如果反傾銷稅由進口商承擔,然後由出口商承擔,可能導致原反傾銷稅增加。
從1994開始,歐盟反傾銷法進入了最活躍的時期。1994年3月,歐盟反傾銷法大幅修改,即部長理事會征收反傾銷法的決策程序由特定多數表決制改為簡單多數表決制;與此同時,對反傾銷程序的所有方面規定了更嚴格的時間限制。此次修訂的目的是提高歐洲反傾銷行動的效率,更有效地保護其統壹的內部市場。
烏拉圭回合後,為遵循GATT 1994《反傾銷守則》對明確性和透明度的進壹步要求,進壹步完善反規避制度,以適應日益增多的反傾銷案件的需要,歐盟於1994年底再次修訂了新修訂的反傾銷法,並於1994+2月通過了第328438號。從1995 65438+10月1開始正式實施。與1988的2423號相比,1994的3283號有兩個明顯的特點:壹是因為1994的反傾銷代碼區分了傾銷和補貼的性質..1994的3283號法是關於反傾銷的特別規定,3284號法是關於反補貼的單獨規定。其次,在1994反傾銷法中增加了許多新的詳細規定,如傾銷的計算、提起申訴和隨後調查的程序、反傾銷稅的征收、審查和信息的公開披露。
1995,1995年2月22日,歐盟通過第384/96號法令,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是現行的歐盟反傾銷法。現行的歐盟反傾銷法覆蓋歐盟以外的任何國家,無論是否世貿組織成員。
歐盟反傾銷法分為兩個獨立的組織體系:壹個是1957年3月25日歐洲條約及其歐洲反傾銷條例;二是1951年8月在巴黎簽訂的《建立歐洲煤鋼同態條約》及其對煤鋼同態的反傾銷規定。上述反傾銷條例,即歐洲反傾銷條例,只是歐盟對壹般貿易產品的反傾銷。關於煤鋼反傾銷,1984年7月27日,歐盟理事會頒布了《關於抵制煤鋼非歐洲成員國進口傾銷或產品補貼的歐盟法令》,即歐盟反傾銷法令No。2177/84,專門適用於煤炭、鋼鐵產品反傾銷。此法於7月29日修訂,1988,形成歐洲反傾銷法第2424/88號,至今仍然有效。我們通常所說的歐洲反傾銷法是指適用於壹般貿易產品的反傾銷法。
二、歐洲對華反傾銷政策
從1979到2000年底,* * *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了90起反傾銷調查,嚴重影響了中國的出口貿易和產業結構調整。歐盟壹直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確定是基於壹套特殊的規則。
1)非市場經濟地位
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確定決定了正常價值是否根據出口國的國內價格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指歐盟條例514/94規定的國家,即蒙古、朝鮮、中國、前蘇聯和越南。1998年4月27日理事會第905/98號條例修訂了理事會第384/96號條例第2(7)條。
1,保留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正常價值適用“壹個市場經濟第三國的價格或結構價格或該國對包括歐盟在內的其他國家的出口價格”(即類比國)的方法。
2.在來自中國和俄羅斯的反傾銷調查中,如果被調查的制造商提交了根據市場經濟條件確定產品正常價值的書面申請,調查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情況和證據進行調查。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申請人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符合《條例》規定的市場經濟條件,則應當根據市場經濟條件確定正常價值。
3.如果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未能證明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和銷售,則應采用類比國方法確定正常價值。
4、申請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它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的,即證明:
(1),企業對價格、成本和投入的決策,包括原材料、技術成本、人工成本、產量、銷售和投資,都是根據市場供求信息做出的,沒有重大的政府幹預,主要投入的成本是市場價值的實質性反映;
(二)企業有壹套清晰的基礎會計記錄,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獨立審計,可用於各種需要;
(3)企業的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沒有被以前的非市場經濟體制大幅度扭曲,特別是在資產折舊、其他折舊、易貨貿易和通過償債協議支付等方面;
(4)企業由破產法的財產法管理,公司經營的穩定性由穩定的法律保證;
(5)匯率是市場匯率。
5.是否給予申請人市場經濟待遇的決定應在調查機關與咨詢委員會磋商並征求歐盟產業意見後3個月內作出。
6.上述規定將於7月1998日生效,並適用於該日期之後發起的所有調查。
修正案的立法背景是歐盟對華反傾銷歧視政策開始松動,這主要是由於當時中歐關系的進壹步改善,歐盟對華反傾銷案的受挫,以及其他主要反傾銷國開始在理論和實踐上改變對中國產品適用替代國價格的反傾銷做法,以及中國於1997年頒布的第壹部反傾銷條例。
2)、分別裁決。
分別裁決主要是指根據出口商各自的出口價格來決定傾銷幅度,而不是對應訴國的所有出口商適用壹種傾銷幅度。目前,雖然歐盟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原則上使用“壹國壹稅”政策,但如果這些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獨立經營的,歐盟也同意為該出口商確定單獨的稅率。就是把出口商的出口價格和替代國的價格(或者出口商自己的國內價格)進行比較。1996年7月,歐盟委員會就中國企業能否獲得單獨裁決制定了八項內部標準。1997年3月,歐盟法修改了單獨裁決的問題。為了在處理案件時引入更多的靈活性,主要因素是公司的多數股權是否由真正的私人公司擁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是否由公司以市場租金價格出租,以及公司是否能夠自主選擇和控制生產投入和原材料的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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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1,中國反傾銷立法比較研究,張曉東著,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8月,1。
2、《如何應對國外反傾銷》,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主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0年9月,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