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必須有經濟違規行為。經濟違法行為是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前提,也是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包括違反法定經濟義務的行為,如偷稅、抗稅、騙稅、生產假冒偽劣產品、銷售侵權產品等。,還包括不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如錯誤吊銷營業執照、過高罰款、越權審批、越權減免稅等。它既包括行為上的違法行為,如私自設立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等,也包括不作為的經濟違法行為,如偷稅漏稅、玩忽職守等。
2.主體的違法行為必須對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損害。經濟法律責任既是壹種經濟責任,也是壹種社會責任。因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對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損害,既有經濟上的,也有個人的;有形的和無形的;它既包括現實,也包括潛在;它不僅包括國家和社會,也包括個人。因此,經濟法律責任本質上是經濟的,但在實現方式上並不都是經濟的。
3.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體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包括經濟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還要求經濟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必須有內在的必然聯系。無論是管理調控的主體,還是管理調控的接受者,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無關,或者違法行為只是損害事實的外在的、偶然的條件,壹般都不應要求經濟法主體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主觀上,主體必須是故意或者過失。主體要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不僅要具備客觀條件,還要具備主觀條件,即法定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因素。所謂故意,是指主體對其經濟違法行為的明知因素和希望或放任的意誌因素。所謂過失,是指主體對自己的經濟違法行為因過失而不知情或明知但輕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態度。當然也有個別經濟違法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這是特殊原則,受法律限制。比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經濟管理職權過程中侵犯相對主體的經濟權利時,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二)經濟和法律責任的依據。
1.事實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事實依據,是指經濟違法主體實施的具體的、特定的經濟危害行為。首先,這種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不僅僅是經濟法主體的某種意願、想法或傾向,而必須是客觀的、外在的;其次,這種行為是具體的、具體的,不是抽象的、概括的,必須是具體的、有針對性的。行為人實施的每壹種經濟行為都必須是特定領域的特定經濟行為,在特定經濟行為之外不能有壹般經濟行為和抽象經濟行為,不能對後者進行經濟處罰;第三,這種行為應該從政治上、法律上、道德上給予負面評價,而不是提倡、贊揚、鼓勵。肯定是否定的,否定的。最後,這種行為是在經濟法主體的自由意誌下外化的,必須是動態的、反思的。馬克思指出:“如果我們不談所謂的自由意誌、人的責任、必然性和自由的關系,我們就不能很好地討論道德和法律的問題。”
2.法律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有事實依據,還要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經濟法律責任不僅是事實責任,也是法律責任。非法律經濟責任不能成為經濟法律責任,不能依據經濟法規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是經濟法規對各種經濟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大多數經濟法規都有專章或專節規定“法律責任”或“處罰”,沒有專章或專節的法規也大多含有“法律責任”或“處罰”條款。這些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壹是明確了違法行為的主體,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二是明確界定主體實施違法行為的性質、種類、情節、程度和後果;第三,處罰違反者的國家機關應作出明確規定;第四,應當明確規定違法主體應當承擔的具體處罰措施。
(三)經濟法律責任的條件和依據的關系。
壹般來說,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和依據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是從行為、後果、因果關系、事實、法律、主觀和客觀等多方面揭示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因素。這些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壹不可。經濟法律責任的基礎是從事實或法律的某壹方面揭示經濟法律責任的原因。而這些事實或規律往往是最關鍵的因素或根本條件。因此,我們不能完全反對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的條件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