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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土地為什麽不能繼承?

秦國實行土地國有制有正反兩方面的證據。從積極的方面來說,首先,國家給予農民定量土地的制度(見後)的實施,證明了國家對土地的控制,否則這個制度無法實施。其次,正如上壹節關於田薇法律的討論所揭示的那樣,國家通過制定諸如錢、莫、錢道、莫道、豐、烈等田地,將土地劃分為以100畝公頃為單位的整齊田地,並每年定期對這些田地進行維護。這只有在土地國有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如果土地是私有的,田地不能統壹,很困難。另壹方面,首先,從商鞅變法到秦亡,只有董仲舒的言論提到了這壹時期的賣地史料。筆者認為董仲舒關於商鞅變法後土地“被人民買賣”的說法是不充分的(這壹說法將在本章第五節討論)。《查雲夢睡虎地》、《天水放馬灘》秦簡,尤其是《日書》,在商鞅變法後仍有相當規模的存在。商品種類繁多,包括“臣妾”的買賣,但沒有賣地的痕跡。相比之下,《放馬灘》(日書第二種)秦簡中有“獲準住田”的記載,說明秦國的土地私有制還不存在。其次,從雲夢秦簡可以看出,土地並沒有成為私有財產的壹部分。作為查封財產文件程序的壹個例子,簡牘描述了查封“某個施立吳佳”的房子。a有房產,養小妾,但不是赤貧之屋,查封賬目也詳細全面。甚至“喪門十畝”和“畝溝驛”都沒有省略,但是沒有土地。這也說明土地是屬於國家的。當然,由於資料還很匱乏,上述史料雖能說明問題,但不足以構成充分證據。正因為如此,有學者認為商鞅變法實行的是“讓農民擁有土地的制度”(楊作龍:《秦商鞅變法後的土地制度探討》,《中國歷史研究》1989年第1期)。),有學者認為“商鞅變法後秦土地國有制與私有制並存”(石:《從商鞅論秦變法後的土地制度》,《中國社會經濟史》1986年第4期。)。筆者認為這些觀點很難成立,在接下來的采訪中我會做壹個簡單的探討。正如我們在第壹章第壹節已經討論過的,無論是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經濟現實的角度,私有制或私權都是壹種社會關系,不是某個人與某個事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某個人通過某個事物與他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對於某塊土地,某個人可以排除他人的處置,隨意處置。這種社會關系是土地私有制的核心和基本內容。現代民法已經肯定了這壹內容。如1804年《拿破侖法典》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絕對不受限制地使用、收益和處分事物的權利”;1900年《德國民法典》第903條規定:“物的所有人在不違反法律或第三人權利的範圍內,可以自由處分,並應排除他人的壹切幹涉”(引自《外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法律教科書編輯部,1982版,第231、257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第七十壹條也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的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所有權的所有權力中,處分權最為重要,因為處分的結果會使權利主體失去對特定財產的占有和控制。法律意義上的處分是指通過買賣、贈與、互惠等方式將財產轉移給他人,其中買賣最具代表性。在談到私有財產時,馬克思、恩格斯曾以自己的大禮服為例說,“只有當我能處理它、抵押它或出售它時,只有當它還是壹件出售的物品時”,當它失去這壹特征時,它就不再成為我的私有財產,“因為它不能使我支配別人的任何勞動,甚至是最少量的勞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根據上述觀點,分析秦國的土地制度,商鞅變法後實行土地私有制的說法不能成立。時至今日,除了董仲舒的言論,沒有任何史料證明秦代商鞅變法後土地所有者可以買賣土地。最有說服力的是《睡在雲裏睡在虎地》秦簡和天水放馬灘秦簡。關於商品交換的記述很多,商品種類也很多,但沒有關於賣地的文字。如果說簡牘的法律部分反映了國家從未從法律的角度肯定過賣地,那麽日本的這本書作為壹部人民日常生活的書,則印證了在民間不存在賣地的事實。在壹個土地不能也沒有買賣的社會,真正的土地私有制是不可能存在的。當然,秦國的農民都是通過接受土地占有壹定的土地,通過勞動從土地中獲得壹定的收益,但他們無權處分土地,不能支配他人的勞動,所以這裏不存在土地私權。此外,商鞅鼓勵種田和打仗的政策使壹部分人有了更高的社會地位,從而占有了更多的土地。《史記·尚軍列傳》中說:“明朝官階不同,名門田宅中朝臣嬪妃的服飾也不同。”中國尚軍的書上說:“能得第壹名,享第壹秩,益壹畝田,益九畝房,除壹個王八蛋”都反映了這種情況。那麽這些土地是私有的嗎?不完全是。它們不能買賣,占領者無權隨意處置,失去了作為私有土地的基本條件。2.授予田裕民。秦國政府在國有土地的基礎上,普遍實行批地於民的制度,這和戰國時期的制度是壹樣的。這壹事實在雲夢秦簡中有充分的證據。田法曰:“入田者,得田之數也”,魏家法曰:“出假門,逆程而行,則與父成親,不可為戶,不可為”。《尚軍書》在談到吸引山西人時,也說“有利於現在的土地和房屋”,即在大體上批地的前提下,將良田讓給山西移民。青川出土的田畝法,使用了錢、莫、錢道、莫道、豐、烈等壹整套田畝界制,用以維持田畝面積為百畝單位,而百畝正是用來分田的基本單位,所以它對田畝界的維護就是對分田制的維護。此外,“清”字本身也可以作為旁證。據我們所知,使用“清”字作為田地名稱始於青川秦代的《田薇律》,有固定的形制和情節,包括秦代的大片土地。凡是與農田有關的詞都多是從“田”到“土”,但“青”字是從“頁”來的,即從人頭上來的。很明顯,秦對帶有“清”的百畝農田的主張,是和把農田分給丈夫聯系在壹起的,所以用“清”字來稱呼農田。雖然沒有明確的歷史資料,土地的數量,可以推斷,丈夫田授予大畝和百畝。《農田法》規定,以公頃為單位的地塊劃分與批地數量有關。木簡背面寫著“□二田”“□六田”。這裏的田是公頃,壹個家庭可以有好幾公頃的田,也就是說田是丈夫贈予的。上述推論也可以用文獻來解釋。《尚軍賴民書》說,以百畝小畝“食為夫”,是前王控制土地,分人之法,而《算地》則說“五百畝小畝,足以待戰,此地不準服”。商鞅主張“不必前事不忘”,“千方百計”,所以以上都不成立。100畝的小畝弱於秦的大畝壹半,500畝的小畝強於100畝的大畝壹倍,其中有幾畝是秦的大畝,批地數量立馬標準化。3.嚴格的戶籍。實行國家批地制度必須建立在全面了解和嚴格控制國家人口的基礎上。壹方面把土地分給人民,壹方面收取租金和稅收。因此,商鞅嚴格的戶籍政策及其輔助措施也是商鞅土地制度的壹項社會關系內容。商鞅建立了非常嚴格的戶籍制度,規定“四境之內,夫妻皆名於世,生者書寫,死者刪減”(《商君書·中國》)。)。同時,禁止人口隨意遷移流動。《尚軍墾荒令》上說:“使人民沒有遷徙的權利”,“廢除逆行”。雲夢秦簡《巡律》規定:“有事業,秦人出,斬其書,多建則為鬼薪,男秀才罰為市丹。”再加上采取聯保制控制人口,這樣“為什麽老百姓要打仗,而畜牧部門要坐在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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