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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光伏建設項目“違法用地”之痛

違法用地已成為建設項目業主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之壹。對於能源和大型基建項目,從項目獲批(審批/核準或備案)到土地申請獲批,壹般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很多人認為項目已經具備開工條件。這種認識誤區導致建設項目違法用地的法律風險頻發。

項目建設的懸劍:違法用地

據國土資源部統計,2015年全國違法用地8.9萬起,同比增長9.8%。立案查處違法用地案件6.3萬件,沒收土地1.876公頃,沒收資金1.33億元,向司法機關移送1人,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1.902人。這麽大量的違法用地事件,妳的項目不算“幸運”吧?恭喜妳。多少土地管理政府官員和項目業主,壹聽到“國土資源部衛星遙感”往往臉色發白。

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項目業主應當在項目批準後逐級上報。在此期間,土地管理部門壹般需要進行土地規劃變更,編制“壹書四圖”(指建設項目用地申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之間的審批手續耗費大量時間,讓人想看。大多數能源項目的用地面積都很大,通常需要國務院的最終審批,完成這個過程至少需要兩三年。

對於項目業主來說,在申請用地時,通常初步設計已經完成,項目用地範圍已經確定,補償款已經支付。如果土地沒有及時利用,可能會重新耕種土地(比如項目用地是農田),需要二次補償,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除了施工進度,這也是部分項目業主希望盡快使用項目用地的原因之壹,可以理解。但必須指出,我國實行最嚴格的土地審批制度。根據現行法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批準證書前使用土地,可能構成違法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啟動項目”不同於“開始使用土地”

各位從事項目投資建設的朋友,經常聽到“項目沒有審批就不能開工”,這當然沒有錯。關於“開工”是指破土動工還是指甲方混凝土澆築,業內討論頗多。

以能源建設項目為例,今年8月,國家能源局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電力項目建設秩序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98號),明確了電力項目開工標誌:火電項目開工標誌為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築第壹次混凝土;在電網工程中,主體工程基礎開挖是開工標誌,線路工程是開工標誌。這篇文章發表後,有人認為還是可以在立項前做好開工準備,立項後再做開工準備。

事實上,如果妳研究壹下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妳會發現,無論是“四通壹平”還是“開工建設”,都要取得用地批文,取得項目批文是遠遠不夠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取得土地使用批準證書。“開工”和“用地”根本不是壹回事。“開工建設”和“四通壹平”都屬於“用地”,都要經過土地審批。“使用土地”不標註“開工建設”。這壹點壹定要註意,否則小心國土資源部衛星遙感“違法用地”。

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建設項目的投資政策是多變的。如果認為在沒有所有必要的證明文件的情況下開始施工,可以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尤其是火電建設項目,如果項目處於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級別為紅色的紅色省份(不含民生火電),即使後期取得必要的支持文件,根據《國家能源局關於進壹步規範煤電規劃建設的通知》(國能電力[2016]275號)的要求,仍可能需要暫停建設,待預警級別變綠後,在相關部門的安排下,這樣壹來,項目的虧損就不可避免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固定資產投資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中相關人員的責任。

土地部門的管理壓力及緩解措施

用地審批效率低也是土地管理部門壓力很大的問題。正因如此,在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改進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8號)、《關於改進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申請和實施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號)後, 《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服務和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 438+00]87號)和《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公路工作的通知》, 《關於鐵路項目建設用地服務和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30號)和《關於進壹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7號)旨在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優化簡化用地審批程序和條件,切實提高用地審批水平。

值得關註的是,上述文件逐步確定建設項目在滿足壹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提前申請用地。

國土資源部[2012]77號文件規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經部用地預審、立項審批並完成初步設計,屬於控制工期的單項工程,其他因工期緊或季節性影響確需開工建設的項目,可申請先行用地。申請用地時,必須說明擬使用的土地符合預審要求和用地標準,權屬清晰,地類和面積準確;涉及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應當征得農民同意,補償款應當按時足額發放。當地政府要確保不出現因首次用地導致的信訪和突發事件。

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提前用地的,應當附下列材料: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首次用地申請文件;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準文件;

建設項目批準(或備案)文件;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或者國家有關部門確認項目開工的文件;

市縣人民政府關於提前申請征地的說明和承諾(說明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承諾在開工前將征地補償款發放到被征地的村和群眾,確保不會因提前征地出現信訪和突發事件, 並附上建設單位撥付征地補償費的證明,以及各村群眾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的意見);

請繼續看項目位置示意圖。

雖然文件自2012開始實施,但高鐵、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仍是申請先行用地的主要項目,很多能源項目並未申請先行用地。是不是很擔心項目建設用地,還不趕緊申請第壹塊地!

關於土地使用審批程序改革的建議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疑問,我壹直沒想清楚原因:無論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還是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規模都可能有差異,但怎麽能得出國家重點壹定比地方重點重要的結論呢?既然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先行用地,那麽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是否可以借鑒?遺憾的是,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或普通建設項目首次使用土地,沒有政策依據。

在我看來,國土部可以借鑒其他職能部門(如發改委、環保部)下放土地審批權限,轉而通過嚴格檢查、區域審批等方式加強事後監管。當然,土地預審可以保留原來的審批級別。如前所述,對於已預審的項目,用地可行性已基本得到保證。接下來要重點關註用地手續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事實上,國土資源部[2012]77號文件已經明確,市縣國土部門和省級國土部門分別對用地申報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做好用地審批工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實質審查職責,對內容和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我部重點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內容和意見進行審核,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實地核查。”相信下壹步改革可以取消國土資源部的“復查復核”,進壹步節約管理成本,提高土地審批效率,落實地方政府在土地審批中的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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