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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詢問和調查條例

被派出所傳喚協助調查最長時間為24小時。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拘留、逮捕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總之被警方帶走協助調查,沒有犯罪,最長24小時。而公安機關在偵查中的協助,如刑警隊、經偵隊、緝毒隊,基本都是違法的。經過48小時的調查,大部分人被轉移到看守所。是否被公安機關拘留,要看當事人是否有嚴重的犯罪嫌疑等法律情節。

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可以通知監護人到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2條規定,除阻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公安機關關於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11條規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據偵查案件的需要,應當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但阻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並告知其依法應當履行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八條審查批準逮捕、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同時審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發現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提出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後,未在法定期限內訊問,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訊問和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被羈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給予義務教育。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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