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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規章的程序。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的程序,保證地方性法規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 第二條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本省實際,省政府在法定權限內起草地方性法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省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的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提請審議;制定規則的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和解釋。第四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起草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符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語言準確、簡潔、規範。上位法已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再重復。第五條省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省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的相關工作。第二章立項第六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實行立項申報制度。

省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由省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或者制定規章的,應當報省政府立項。第七條提交起草地方性法規或者制定規章的申請時,應當說明立法的必要性、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並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初稿及相關立法依據和參考資料。

申請人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將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省政府法制機構;逾期未提交的,省政府法制機構不予受理。第八條省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從省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中選擇適當的立法項目,建議省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立項。

涉及政府同行行為規範化等方面的項目申請,可以由省政府法制機構直接提出。

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建議。第九條省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對項目申請進行審查、篩選和匯總,制定下壹年度省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省政府法制機構在將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送省政府批準前,應當就地方性法規充分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機構的意見。第十條申報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壹)立法目的不符合黨和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

(二)大量照搬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立法必要性不足的;

(三)對擬規範項目的內容沒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對主要問題沒有準確把握,立法時機尚不成熟的;

(4)立法的目的是解決有關部門的機構、編制、經費等具體問題。

類似立法項目已列入NPC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進行類似立法,壹般不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第十壹條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經省政府批準後,由省政府辦公廳下達,省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立法項目的名稱和起草單位;要保證地方性法規在年內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時間也應明確規定。第十二條擬增加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以外的立法項目的,有關單位應當向省政府提出書面說明,經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後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決定。第三章起草第十三條提請省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簡稱地方性法規草案)由省政府起草。

省政府可以確定壹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對規範政府同行行為等方面的項目,可以確定省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規可以邀請有關組織和專家參加,或者委托有關組織和專家起草。第十四條承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單位,應當組成由本單位負責人、相關業務機構和法制機構參加的起草小組,制定起草計劃,確保領導落實、起草人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按時保質完成起草任務。

委托有關組織和專家起草的,委托單位應當對起草任務的完成時間和質量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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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2021社會人員學歷提升計劃招生簡章壹、招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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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關於廣東省2021年學生報名有關事項的通知》(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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