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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第33條第1款和第2款——如何確定法律責任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二款法律責任的確定方法;

從《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第十三款來看,“(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126條規定如下:

第壹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的;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準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和標簽的;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檢報告的;

(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十二)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洗滌劑、消毒劑的,或者出廠的餐飲具未按照規定檢驗合格並附有消毒合格證明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有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解讀新《食品安全法》亮點;

(1)建立最嚴格的監管制度。

1,完善統壹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結束了“九龍治水”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2.建立最嚴格的全程監管制度。新法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環節,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業態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3.更加註重預防和風險防範。新法進壹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增加了責任約談、風險分類管理等關鍵制度。

4.建立最嚴格的標準。新法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加強了標準制定與標準實施的銜接。

5、嚴格監管特殊食品。新法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進行註冊。

6.加強農藥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水果、蔬菜、茶葉、中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不得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7.加強風險評估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受理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必須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8.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新法從民事和刑事兩個方面加強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二)設定懲罰措施,確保“嚴懲亂象”

1,加強刑事責任追究。新法在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很大的改革,即壹是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作出判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直接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此外,還規定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增加了行政拘留。新法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

3.罰款金額大大提高了。比如,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添加藥物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規定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4.加大對重復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新法規定,行為人壹年內因違法行為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三次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5.增加對非法提供場所的處罰。為加強源頭和全過程監管,新法規定對明知是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65438+萬元。

6.加強民事責任追究。新法增加了首問責任制,要求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先行支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可以在法定情況下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

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規定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論證結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相關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規定。

1.行業協會應該是好的向導。新法明確,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2.消費者協會應該是好的監督者。新法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3.舉報人受到獎勵和保護。新法規定,舉報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政府和監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同時,參照國外舉報人制度和公益舉報人制度,明確規定企業不得以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的方式打擊報復舉報人,並對內部舉報人給予特殊保護。

4.新聞媒體要當好公益宣傳員。新法明確,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加強互聯網食品交易監管。

1.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壹般義務,即對網絡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2.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管理義務,即對只能依法經營的食品經營者的證照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網絡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如發現嚴重違規行為,應立即停止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服務。

3.規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的,

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應當給予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後,有權向網絡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五)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1.要求完善和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強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提出要加強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並落實原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制度。

3.增加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制度。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和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改正措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六)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

1,強化食品安全能力。針對壹些地方不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2、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級人民政府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和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進行評價和考核。

3.加強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級人大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就特殊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法律施行之日起壹年內作出規定。

4.加強問責。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加強了對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要求對未依法報告或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及時組織整改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個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建立全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的,設定相應的行政處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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