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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責任賠償

壹、火災事故的民事責任

火災事故民事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壹種,屬於侵權民事責任。所謂侵權民事責任,是指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它包括兩個基本概念:壹是火災民事侵權行為;二是火災的民事侵權責任。

(壹)火災事故中的民事侵權

民事侵權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危害行為。火災事故侵權是由“火災”這壹特殊原因引起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失或過錯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2)火災事故中的民事侵權責任

火災民事侵權責任要解決的主要是受害人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賠償和救濟問題,而不是像刑法、行政法那樣對加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進行制裁。侵權責任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采取“不訴不理”原則,賠償可與當事人協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維護的是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除少數自訴案件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主動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責任不能由被害人決定,行為人與被害人不能私下和解。

二、火災事故與民事侵權責任

(A)刑事和行政手段在制裁火災事故責任人方面的作用。

在過去的法律體系中,人們更多地關註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懲罰火災事故責任人方面的作用,而忽視了民事手段在這方面的重要作用。如2008年10月28日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只有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八條分別規定“因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場所現場工作人員未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我國刑法第114條

第115條規定了失火罪的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處理火災事故責任的必要性。

《侵權責任法》確認火災事故責任人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使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成為可能。《侵權責任法》認為,任何造成他人人身權、財產權損害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都應當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承擔侵權責任。火災事故責任人的行為引起火災,會對公民和法人造成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這些都是侵害民事權利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構成侵權行為,後果是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第三,火災事故中侵權責任的追究

(壹)火災事故的民事責任原則

歸責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和對象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事實發生後,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據。這壹依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當以行為人的過錯或者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或者以公平對價為價值判斷標準,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人侵權責任的壹般標準。歸責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在確定壹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時,首先要確定這個侵權行為應該適用什麽樣的歸責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體系由三部分組成,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壹是舉證證明過錯的壹般過錯責任原則,二是推定認定過錯的過錯推定原則。壹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價值判斷標準,通過懲罰有過錯的人來引導人們的正確行為,從而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民事侵權責任,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地方,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的歸屬,增加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制裁,以減少社會危險因素,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2)火災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放火或者縱火肯定是違法的。

2.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客觀事實。

3、消防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主觀過錯的要件。

(三)抗辯理由

火災事故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火災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行為人提出的免除或者減輕侵權責任,反對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

第三,火災事故中的民事賠償

由於火災原因的多樣性,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賠償原則,以實現民事賠償的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學性。

(壹)火災民事賠償原則

l、全額賠償原則。

2.考慮責任人賠償能力的原則。

3.財產補償原則。

4.其他補償原則。

(二)火災損害民事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火災事故發生後,當事人之間形成了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主體是火災損害賠償的主體。

(3)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範圍

1,人身傷害賠償

火災事故中的人身損害主要包括對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對此,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器械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壹般範圍確定。

2.物質損失賠償

這裏的物質損失是指財產損失,分為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是指因燃燒、燒損、吸煙和滅火過程中的拆除、火災造成的水損害和汙染等造成的損失。每次火災的直接財產損失應包括房屋、構築物、設備和其他財產的損失。

3.精神損害賠償

火災在這種極其恐怖的環境中引起的應激心理和生理反應,會導致人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和應對能力瞬間下降。如果這種應激狀態持續下去,火災中人的判斷和分析能力會不斷下降,更有甚者會喪失理智,從而造成其他不良後果。火災不僅造成了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也對遇難者家屬、災難幸存者、災難現場救援人員乃至整個社會造成了無形的心理傷害。

四、完善火災民事賠償制度的幾點建議。

(壹)建立和完善損害賠償專家證人制度

由於火災事故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僅消防建築的技術規範就有上萬種,法官可能對所涉及的專業知識並不熟悉,因此筆者建議建立損害賠償專家證人制度來彌補這壹缺陷。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引入了專家證人制度來認定損害事實、造成的損失數額和賠償責任。這壹制度是非常科學和先進的做法,對於正確認定侵權案件的責任(包括違約損害賠償和其他損害賠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值得我國司法實踐借鑒。

(二)火災保險制度的實施

新消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是商業保險首次被寫入消防法律法規,為保險業和消防部門建立良性互動機制提供了可能。保險制度是各種制度中分擔責任以減輕火災損害的最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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