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偵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116條?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壹)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判決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觸犯法律,故意包庇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使其無法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三)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對罪行較重的人從輕起訴,或者對罪行較輕的人從重起訴的;
(四)立案後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法的,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超過法定期限中斷偵查或者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自流,違法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五)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即認定有罪或者無罪,或者認定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擴展數據:
偏袒有以下幾種形式:
(1)起訴明知自己無罪的人。
所謂無辜者,不僅包括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還包括實施了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也包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雖然構成犯罪,但不應當追究的人。如果罪行已過,他們將被大赦免除懲罰。
所謂起訴,就是無辜的人不應該被追究、起訴、審判,而應該被追究、起訴、審判徇私枉法、刑事責任。
(二)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的。
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所謂故意包庇不起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包括強制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起訴的犯罪事實,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和情節。
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實際上卻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出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應該為此罪受到懲罰。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
所謂枉法裁判,是指以無罪定罪,以多罪少罪定罪,以無罪定罪,以少罪多罪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與前兩種情況不同,上述兩種情況均可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法官均可成為行為主體,構成犯罪;
但這種情況只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構成犯罪。
參考:百度百科-徇私枉法罪
人工匯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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