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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建築業誠信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建築業誠信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的通知

市政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局,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局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企業: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築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修訂版2022)》已通過市司法局審查,並取得規範性文件統壹登記和編號,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27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築業

誠信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完善建築業信用體系,促進建築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中央關於加快全國統壹市場建設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體系構建信用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建築市場信用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

第二條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下列建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納入信用管理範圍:

建築施工企業(分為施工和勞務)、工程監理企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安裝企業、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檢測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深基坑第三方監測企業、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檢測機構。

第三條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建築業信用登記管理制度,將建築業信用管理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條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轄區內企業的市場行為和信用信息實施日常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誠信登記的辦理、變更和註銷

第五條凡納入佛山市信用管理範圍的企業,應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築信用評價系統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平臺)進行信息登記並提交相關材料,辦理信用登記。

如果同壹企業有多個經營資質,如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則需要分別進行誠信登記。市內企業向企業註冊地的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外企業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誠信申請註冊。根據附錄1配置相關要求。

第六條鼓勵佛山市外企業在本市設立辦公場所。符合條件者,可按企業獎金標準(附件2)給予信用分。其中自有房產提供房地產權屬證明或房產證(已購買房產但尚未取得相關房產權屬證明的,提供備案的購房合同),租賃期限為1年及以上的房屋提供租賃合同(自有或租賃的辦公用房規劃用途必須為商業綜合體、寫字樓、寫字樓或商鋪,非住宅類型,辦公用房必須相對獨立)。市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檢測機構應當具備在我市開展檢測工作的條件,並依法開展相關檢測工作。

企業在佛山辦公地址變更的,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到征信管理平臺辦理變更手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以誠信管理平臺登記的地址為準。

第七條企業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對資料齊全、錄入信息完整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市、區兩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對佛山市企業規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誠信登記信息以電子版形式存儲在誠信管理平臺。信用登記信息的日常管理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

第九條企業和人員信息變更由企業登錄誠信管理平臺辦理,信息應真實有效。新增員工必須經過崗前培訓,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企業退出佛山建築市場,應當在誠信管理平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辦理誠信註銷手續。其中,市內企業由設區的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市外企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三章誠信登記使用管理

第十壹條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在依法發包或者分包工程時,應當通過誠信管理平臺查詢相關企業的基本信息和誠信記錄。企業參與項目投標時,招標人通過誠信管理平臺查詢相關企業的基本信息和誠信記錄。

鼓勵將工程發包或分包給信用等級合格以上的企業。

項目申請報建時,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誠信管理平臺查詢參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誠信信息,落實參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主體責任。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項目相關承包商的質量安全行為記錄在信用管理平臺上,督促企業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二條企業參與工程招標、項目管理等建設活動的各類註冊人員和各類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等相關人員,必須在誠信管理平臺中選擇註冊人員。

對於必須招標的項目,負責該項目的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在中標後將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鎖定在誠信管理平臺;對於直接發包的工程,在報建施工時,由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鎖定負責該項目的建造師和總監理工程師。

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鎖:

(壹)相關資料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上傳,經批準後可解鎖;

(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相關項目,未按規定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提交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或驗收材料,以及直接監管部門加蓋公章的意見的;

(三)工程因故暫停,施工或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施工安全監理暫停手續的;

(四)對於分包工程,在實際竣工驗收後,由分包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

(五)工程已實際竣工,因建設單位原因未辦理竣工驗收和竣工備案,建設或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建設單位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確認;

(六)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施工或者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彰和獎勵的,可以申請信用。其中,區級表彰的向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級以上表彰並獲得行業獎項的向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企業存在不良行為和不規範行為的,按照相應的扣分標準對企業進行誠信扣分。區級行政部門核實處罰的,由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辦理信用扣分,市級行政部門核實處罰的,由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辦理信用扣分。

企業依法納稅,依法申報建築業產值完成情況,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自覺規範辦公用房設置。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登記,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區加分項目審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信用加分和扣分設置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原有的信用加分和扣分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企業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承擔工程項目或市財政資金援外建設的工程項目,獲得相關獎勵或受到通報表揚的,憑獲得的文件或證書,按照企業獎勵標準(附件2)獲得信用積分,同時獲得市、省、國家級獎勵累計加分。本市企業在市外承接或參與建設項目獲得魯班獎的,按企業獎金標準(附件2)給予授信。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每年在誠信管理平臺上提交《企業誠信管理承諾書》(附件7),每季度如實填報《企業管理信息表》(附件8)。承接工程後,應及時通過佛山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辦理合同網上簽約手續。經項目所在地的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後,將合同中的相關項目信息推送到誠信管理平臺。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勤制度。培訓參加對象包括企業領導、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質量安全聯絡員、項目管理人員等。培訓內容主要是國家、省、市有關建築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文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企業人員考勤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誠信管理平臺推送國家、省、市安全生產、質量、疫情防控等重要文件精神,企業要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講座和培訓。

第十七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動態核查、專項檢查和群眾投訴等方式,按照《各類企業扣分標準》(附件3)對企業不良行為和違規行為進行扣分。

企業的不良行為和違規行為依據以下法律文件或相關文件認定,扣款認定時間以相關文件出具日期為準:

(壹)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仲裁裁決;

(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通知或告知文件;

(四)新聞媒體曝光的文件,經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八條建立各類註冊執業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誠信評價機制。制定相應的學分加分標準(附件4)和扣分標準(附件5)。

註冊人員及相關人員初始信用分為100。

第十九條企業和個人行為評分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行業規定制定並公布,及時修訂,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和違規行為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登錄信用管理平臺錄入預扣信息,並通過信用管理平臺及時通知預扣對象。

企業(個人)對預扣和納入誠信不合格企業(個人)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誠信管理平臺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申訴時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並通過誠信管理平臺回復投訴人,告知復核結果。

第四章綜合評價

第二十壹條已誠信登記的企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誠信管理平臺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二條誠信綜合評價以企業誠信動態得分為依據。企業首次誠信登記的基準分數為100分,再次誠信登記後被註銷的企業基準分數為註銷前的分數,實行動態評價制度進行綜合評價。誠信管理平臺根據企業誠信動態得分,自動評價企業誠信水平。

第二十三條企業誠信分為A、B、C、D、E五個等級,按照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標準(附件6)確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信用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壹)A級誠信企業為優秀誠信企業,實行激勵機制,減少日常監督檢查頻次,評優評先優先推薦。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集體資本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鼓勵優先選擇誠信的A級企業;

施工、監理單位同時為誠信優秀企業的,可在申請施工許可階段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相關事宜;

(二)誠信B級企業減少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

(3)誠信C級企業實施常態化監督管理;

(4)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重點監管對象,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五)誠信E級企業為不合格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築業協會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凡涉嫌弄虛作假、違規操作和評審過程不規範、不透明、不公平、不公正的,壹經查實,將被全市通報,相關獎項不予認可,相關獎項被撤銷加分。同時,將根據情況責令整改,取消相關協會評獎資格。

第二十六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評為A級,並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文件為準:

(1)工程發生壹般質量安全事故,周期為6 ~ 12個月;

(二)同壹項目3個月內(從第65438次+0次扣分開始)累計信用分超過50分,期限為3 ~ 6個月;

(三)違反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期限為3 ~ 6個月的;

(四)受到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期限為3 ~ 12個月;

(五)其他不良或不規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期限為3至6個月;

以上情況屬於本市累計結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其他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認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企業,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文件為準:

(1)誠信綜合評價為E級的,期限為6個月;

(2)時限為6-24個月,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1年內發生兩起及以上壹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造成死亡的壹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中標以及違法分包、轉包、出借資質等受到行政處罰,期限為12 ~ 24個月;

(4)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施工總承包單位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或材料供應商貨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期限為12 ~ 24個月;

(五)拒不執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整改要求,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政違法行為的,時限為12 ~ 24個月;

(六)未按規定落實勞動用工實名登記制度和工資單獨核算管理制度,經責令整改後拒不執行或者整改後仍不達標的,期限為6 ~ 12個月;

(七)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時限為12個月;

(八)違反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情節惡劣的,期限為6 ~ 12個月;

(九)在本市1年範圍內,全面被責令停工整改3次以上或局部被責令整改5次以上(自1停工整改通知書發出之時起算),期限為3至6個月;

(十)拒不配合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調查,或者拒不執行下達的整改通知書,期限為3 ~ 12個月;

(十壹)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期限為6 ~ 12個月。

上述情形需要裁量的,由市或者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誠信不合格的企業(因誠信綜合評價被列為E級的除外)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表現良好的,由企業向相應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提前終止。

被列為誠信不合格的企業,在此期間將自動降級為E級。建議招標人或業主慎重選擇誠信不合格的企業。

誠信不合格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在信用中國(廣東佛山)的,可以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信用修復指引的相關規定辦理信用修復手續。

第二十八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在誠信管理平臺鎖定其:

(壹)被處以停業整頓的;

(二)資質證書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暫扣、吊銷或者失效的;

(三)連續兩年以上未登錄使用誠信管理平臺的;

(四)誠信綜合評價為誠信不合格的企業。

企業鎖定前,已中標、已簽約、正在建設的項目可繼續實施,可正常辦理報建、驗收等後續手續;鎖定期內,企業采取積極措施認真整改消除影響,表現良好的,由企業向相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提前解鎖。

第二十九條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列為不合格個人,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文件為準:

(壹)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誠信動態得分在60分以下,期限為6個月;

(二)經檢查,三次以上未實際參與項目管理,期限6 ~ 12個月;

(三)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為壹般以上,且期限為12個月;

(四)責任項目因拖欠或克扣職工工資等原因引發群體性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期限為12個月;

(五)被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執業,期限為12個月;

(六)受到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期限6 ~ 12個月;

(七)個人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其他違法行為的,期限為12個月。

被列為誠信不合格的個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限制市場準入,由招標人或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期間由被列為不合格個人的項目或相關業務負責,其所在單位調整其他相關人員負責。

第三十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責任落實到個人。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中涉及數量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築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佛建管[2017]53號)自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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