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區、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城鄉規劃工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城鄉規劃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房管、城管、水利、交通、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規劃實施和依法管理工作。第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城鄉規劃實施的協調機制、信息資源交換機制和公眾參與制度,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範圍以外的地區,可以遵循城鄉規劃中的相關專項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深化和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八條建築間距、建築退讓、停車配建、綠地率等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難以滿足的。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地、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鎮、歷史村落、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等保護範圍內的工程建設、舊區改造、危房改造和重要基礎設施用地範圍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或者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部門在報請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征收土地範圍等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部門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征收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經實地勘察後合理擬定征收土地範圍,並按照法定程序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其中,填海工程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持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供地手續,並在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後,依法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第十壹條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重大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工作。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必要時可作為規劃選址的參考。第十三條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有關用地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內容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相關的技術經濟指標;涉及日照要求的,應包括日照分析內容或報告。第十四條下列建設工程不需要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壹)公共自行車亭、報刊亭和簡易通信天線;
(二)除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街道兩側建築立面裝飾外;
(3)小型戶外廣告設施;
(四)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管線;
(五)公路養護擅自改變公路線形和斷面的;
(六)局部更新地下管線而不改變管道軸線和管徑的;
(七)雨水出口連接管、住戶管道等零星管線;
(八)交通信號燈、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九)各類標誌、標線、界樁、監測監控設施;
(10)建築物內部裝修;
(十壹)建築外墻空調架、雨棚、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需要批準的其他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