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收斂和規則細化
新《證券法》第95條是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基本規範,起著統領全局的作用。第95條分為三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關於普通代表人的訴訟。第三款是關於特別代表人訴訟,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人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確立了投資者“默許參與、明示退出”的特別規則,也被學界和輿論譽為“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的開端。
《若幹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等法律,結合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和法院審判實踐,針對證券糾紛訴訟量身定制的司法解釋。《若幹規定》共42條,對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管轄、立案條件、權利登記、訴訟開展、調解和解、執行和分配等作了詳細規定。正如有學者所言:“若幹規定在程序規則上細化了新證券法第95條的規定,實現了新證券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制度銜接,真正激活了中國版的證券集體訴訟。”此外,2020年7月31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的通知》。這些* * *同構成為不同層次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規範,正式確立了我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制度框架,增強了規則的可操作性。
證券糾紛代表人的訴訟類型
“證券糾紛的代表人訴訟包括普通代表人訴訟和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起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其中,兩者在壹些適用規則上是壹致的。比如在幾個條文中沒有特別規定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的部分,可以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代表人訴訟的相關規定。至於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下表中:
證券糾紛中代表人訴訟的實踐與價值凸顯
具體明確的制度規則可以指導實踐,對實踐有正向激勵作用。據媒體報道,“2020年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數名申請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之間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本案是《若幹規定》頒布以來,當事人申請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例。”可見,開放包容、與時俱進的制度規則對實踐具有明顯的激勵作用。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已經起航。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特別代表訴訟也會在實踐中不斷湧現,對資本市場秩序的長期穩定和繁榮,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大有裨益。
證券糾紛中代表人訴訟最大的亮點是特別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具有以下獨特價值:壹是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高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特別代表人訴訟適用“默許參與、明示回避”的特別程序規則,有利於克服常規訴訟中遇到的障礙,更大程度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特別代表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敗訴或部分敗訴的原告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鼓勵更多投資者加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隊伍。其次,特別代表的具體訴訟專業性強,能夠保證訴訟的公正性,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別代表的訴訟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參加,而我國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宗旨的公益組織,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保證了特別代表訴訟的專業性。實踐層面,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專業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發布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結合以往的實踐和現有的具體規則,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訴訟公正,實現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