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軍事設施保護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物、場地和設備: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和碼頭;營地、訓練場和試驗場;軍事洞穴和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和觀測站,測量、導航和助航設備;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邊防、海防控制設施;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2.保護軍事設施的國策是什麽?(《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六條)
答:國家對軍事設施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
3.什麽是軍事禁區?(《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八條)
答:《軍事設施保護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具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事設施,需要國家采取特別措施予以保護,並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4.什麽是軍事管理區?(《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八條)
答:《軍事設施保護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軍事設施較為重要或者危險因素較大,需要國家采取特別措施予以保護,並按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5.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是由哪些部門確定的?(《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九條)
答: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確定。
6.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交界處的告示牌是什麽組織立的?(《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九條)
答:標誌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置。
7.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執勤人員有哪些情形應當制止?(《軍事設施保護法》第41條)
答: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值班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壹)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二)非法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測量、測量、描繪、記述的;(三)從事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活動的。
8.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執勤人員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相關規定,拒不制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軍事設施保護法》第42條)
答: (壹)強行帶走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人員,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予以拘留,並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二)立即停止傳遞信息等行為,扣押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及軍事設施安全和效能的障礙物;
(四)在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者執勤人員安全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的。
9.有哪些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軍事設施保護法》第46條)
答: (壹)破壞軍事設施的;
(二)盜竊、搶奪或者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三)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四)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幹擾軍用無線電通信,情節嚴重的;
(五)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危害軍事設施安全,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10.如果有可能影響軍事設施的項目,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劃和建設城市時應遵循什麽原則?如何處理發現的問題?(《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時,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遊景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有必要拆除、遷移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與軍區級軍事機關協商,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
11.軍隊在制定軍事設施建設計劃和組織軍事設施項目時,應如何處理與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關系?(《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條)
答:要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進行安全環評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當地人民政府的意見,並盡量避開當地經濟建設熱點地區和民用設施密集地區。確實無法避免,需要拆除或者遷移生產、生活設施的,應當依法進行。
什麽是國防?(《國防法》第三條)
答:國防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
13.我們的國防原則是什麽?(《國防法》第四條)
答:國家獨立自主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戰略,堅持民族自衛的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14.中國公民有哪些國防義務和權利?(《國防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五條)
答: (壹)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
(二)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
(三)公民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或者危害國防設施;
(四)公民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中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中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五)公民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軍隊的軍事訓練、戰備和防衛作戰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幫助;
(六)公民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制止或者檢舉危害國防行為的權利;
(七)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遭受直接經濟損失的公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賠償。
什麽是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法》第2條)
答:《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其他重大國家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16.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麽?(《國家安全法》第3條)
答:《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 * * * *國家安全道路。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國家安全領域的重要戰略思想,它總結了過去的歷史經驗,適應了當前的形勢和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必須遵循的重要指南。國家以法律形式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指導思想地位,標誌著總體國家安全觀實現了從戰略思維到法律制度的轉變。這是適應形勢任務發展需要的重要舉措,也是做好國家安全工作、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