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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2014,11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1起施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物業管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城市各類住宅建築、非住宅建築、公共建築及配套設施。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本辦法所稱非業主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物業管理和服務,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城市物業管理。本市市區範圍內的住宅區必須實施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房產管理部門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規劃、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業、環衛、園林、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市的物業管理工作。第二章物業管理組織第五條本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制度。機關、企事業單位、商業樓宇、寫字樓等單體建築或者專業服務機構的物業管理,應當接受業主委托。第六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業主大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業主出席方可召開。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召開壹次業主大會。特殊情況經百分之十五以上業主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第七條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二)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三)通過和修改業主公約;(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五)決定聘用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相關事項。第八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七至十壹人組成,設主任壹人,副主任壹至二人,任期兩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任。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九條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其簽訂物業管理聘用合同;(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三)聽取業主和非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四)配合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措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第三章物業管理企業第十壹條設立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企業名稱、章程和固定辦公場所;(二)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壹定數量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三)具有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管理能力;(四)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貨幣資金;(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必須依法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物業管理。第十三條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必須提交下列材料:(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查申報表;(二)法定代表人證明和身份證明;(三)管理章程、營業場所證明和資信證明;(四)各類職業經理人的資格證書或證明;(五)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簽訂物業管理聘用合同,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物業管理聘用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壹)物業管理服務的項目、範圍、內容和費用;(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管理服務的要求和標準;(四)合同期限;(五)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物業管理服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房屋××部位和××設備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二)電梯、二次供水等設施的運營服務;(三)收集生活垃圾,清掃環境;(四)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治安和安全檢查工作;(五)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六)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綠地和公共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七)物業管理聘用合同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其專業服務委托給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統壹服務。未實行委托服務的,相關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住戶服務。第十八條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後,原管理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並提供物業管理相關檔案。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被聘用後,應當與業主和非業主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物業管理服務;(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收費標準和繳費期限;(四)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五)其他事項。第二十壹條物業管理聘用合同期滿,壹方不續訂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通知對方。物業管理聘用合同期滿前,物業管理企業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物業管理企業臨時實施本區域的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或者中止後十五日內騰退住宅物業管理用房和其他物業管理服務設施,移交相關材料,並辦理費用結算等移交手續。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資金的主要收入來源:(壹)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的物業管理資金;(二)按規定提取物業維修基金利息* * *;(三)按規定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四)專項委托服務收入;(五)物業區域內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場所的經營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本條第(壹)項所列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本條第(三)項所列物業管理服務費,由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二十三條新建住宅區的前期物業管理,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第二十四條移交物業管理權時,新建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原住宅小區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小區總建築面積0.2%的比例,向業主委員會提供配套的物業管理用房和配套的停車場(庫)、自行車棚等物業管理服務設施。物業管理用房、停車場(庫)、自行車棚等物業管理服務設施歸全體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挪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換或者買賣。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修第二十五條物業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房屋內部自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由業主或者非業主自行維修;(二)房屋的* * *部位、* * *設施設備、配套的公共* * *基礎設施由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3)市政公共設施由其所屬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第二十六條物業維修費用,按下列規定執行:(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業主或者非業主承擔;(2)房屋使用部位和設施的維修費用,由使用房屋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按照各自建築面積比例承擔;應當由已繳納房改維修基金的業主承擔的費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已繳納的維修基金中列支;(三)配套公共基礎設施維護費用,從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共資金中支付;(四)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費用由管理該設施的單位承擔。第二十七條房屋部位、設施設備、配套公共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相鄰業主或者非業主應當配合。第二十八條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房屋外觀;(二)侵占、損壞房屋* * *部位、* *設施設備或移動* * *設備;(三)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和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構)築物;(四)侵占綠地,損壞花草樹木;(五)亂扔垃圾、雜物;(六)在建(構)築物上懸掛繩索、塗寫、刻畫;(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噪聲擾民的;(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九條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道路、排水、通信、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新增、維護、更新和改造的,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通知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手續,並做好施工後的恢復工作。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第三十壹條對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的業主和非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補繳。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非業主違反本辦法,涉及規劃、土地、房屋、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綠化、消防和治安管理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之壹違反物業管理聘用合同發生糾紛的,可以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不依法履行物業管理聘用合同約定的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除按照前條規定處理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取消其資質,收回其資質證書。第三十五條物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發布前已經實施物業管理但不規範的,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期整改。本辦法實施前,已驗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期實施物業管理。第三十八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性:

根據《濟南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規定:1。等級收費標準適用於市區各類物業和縣(市)的高層公寓、高級住宅、別墅、寫字樓、綜合樓、商業樓、酒店、工業園區等物業管理收費。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共服務等級收費標準為(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壹級:每月每平方建築面積0.50-0.80元;二級:每月每平方建築面積0.40-0.60元;三級:每月每平方建築面積0.25-0.35元;四級,每月每平方建築面積0.15-0.25元。裝有電梯的住宅樓,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辦理乘電梯手續。永久居民每月5元,臨時旅客每人每次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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